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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93·代sir报告2

285-293·代sir报告2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1-03-13 10:44 被阅读0次

    275——284串

    275——277
    指出了名称似乎同时意谓事物和感觉

    280
    关于想象的图画。也是一种语言。它可以传达通常传达的那些东西——具有外在标准。也可以用以传达画的人的一个想象中的场景。但是,后者就没有外在标准。
    外在标准不只是关乎对错,而且还在于语言的概念性,它对于给出事物总还是不够。因而我们总是需要事物本身的到场,提供出一种意向性,为语言的使用或概念在殊分中的进一步指出提供依据。一个命题对于我们对于某物的了解而言是不够的,如果我们对于事物本身具有足够的兴趣。那么,我们就会期待关于同一个事物的一些列事实的展示。而一个句子仅仅给出一个事实。外在标准在于指出事物的到场,为我们获得一系列关于同一个事物的事实提供出意向性,一个思想的源头的东西。

    一个经验命题的真,只能经由经验/亲知来获得确认。
    弗雷格隔绝亲知,使得它关于句子意谓真,真只能看作逻辑。是先于事物就在语言上指出来的东西。
    亲知意味着,事物的给出。搁置亲知意味着考察我们仅仅从语言出发可以表达什么。
    弗雷格的句子的涵义,是客观的思想。在句子中,名称意谓的是客观对象。就是说,弗雷格虽然搁置了亲知,但是又把客观对象作为句子的成分:而不是语词表达式中的一个实体x。
    譬如a有一个孩子。如果说:a没有孩子。它意谓假。弗雷格讨论的是事实:真。说这个句子意谓假,这是真的。就是说,一个假的句子也是在指出其假而言,还是归于真。所以,真是逻辑。而假不是。
    名称在句子的涵义中,扮演的角色,是意谓一个客观的对象。但是这个对象的任何内容,含义,都还没有指出来。并且,客观的对象,在一般语言的句子中,也根本不可能通过概念来给出。能通过句子给出来的对象是逻辑对象。
    在这里,名称意谓客观对象,但是并没有含义基于名称的意谓被给出来,这是基于句子意谓真而确定下来的。在这里,真是逻辑。或者说,句子意谓真,是语境。我们只基于真使用句子。
    说专名意谓客观对象,这里仅仅是在某物存在而言指出它来。通过专名并没有说出某物更多的东西,也没有给出某物,象亲知的情况中那样。它就像亚里士多德的是论里的实体范畴,对于指出这某物(第一实体)的作用。实体范畴处于基于实体范畴在属种差的系列向第一实体的切进中内涵的递增系列的开端——实体范畴就是最初的内涵的指出。而第一实体,客观对象本身的给出,其含义就是这样一个系列中末端所具有的不可穷尽的内容。

    回到280。
    对 他 来说, 它是 他 想象 的 图画, 而 它不 可能 对其 他任何人 是 这样 的 图画。 这幅 图画 给他 的 私有 印象 对 他 述 说着 他 当时 所 想象 的 东西; 而这 幅 图画 不可 能在 同样 的 意义上 对 别人 述 说着 他 当时 想象 的 东西。”

    在这里,是一种这幅图画对他有意义。它在述说着他当时所想象的东西。
    但是,记忆的不可靠,时过境迁,这幅图画过后会变得当事人也不知道在述说什么——他已经忘记当初的想象。

    281
    开始反问。难道离开外在标准的感觉就是不存在的么?
    但是感觉也不能混淆于具有外在标准的东西,比如疼的表现。没有必要把感觉进一步混淆于具有外在标准的东西地来谈论。我们可以说如何疼,但是不要指望别人理解它。别人通过这些话能理解的,只是我疼。或者,在图像的例子中,我只能期待别人能理解在通常的意义上通过这幅图画所能理解的东西。而如果我想让别人理解自己的想象,就要避免在指谓上使用的专名。而是要把我的想象到的东西作出概念式的如此这般某物的刻画,要基于私人的想象规范具有客观标准的概念和语言的使用,使得说出的语言表达的就是在通常意义上理解到的如此这般某物。

    破折号后面的是接下去的正面阐述。为私人的感觉指出存在的空间。或条件——有生命的东西。

    282
    这里就和行动表达着遵从规则一样,语言也在表达意义。语言并不是基于本身具有意义,带来意义,而是某种用法带来意义,基于我们私用它所考虑的事情而有意义。我们可以使用这些符号来标记某些东西,也可以使用另一些符号来标记同一些东西。语言的理解处于我们通过使用它们所考虑的东西的规范之下。是我们考虑的东西决定了语言的用法。语言自身并不自带本质性的用法,离开语境的固有的用法。

    但w基于句子说这些。在句子的成分的概念那里,具有某种相对固有的用法。但是这里可以把一个命名游戏看作在先的,由此,概念词意谓一个概念的这种用法,也是一种基于居间决定着语言和意义之间的语法的决定。

    283-284
    这里,从感觉作为关于客体的描述,转到具有感觉的主体的谈论上。谁或什么东西有感觉,可以谈论它的感觉。

    从石头的情况,到身体的情况。
    石头和灵魂何干?石头和感觉何干?
    但是,在身体的情况中,事情变了。我们疼的时候,总是身体的某处疼,是身体在疼。但是我们又说,疼痛是感觉,是神经的反应,是意识的/灵魂的。身体和灵魂的关系就有待揭示。

    283最后一句,身体具有的灵魂。身体怎么能具有灵魂?

    284
    把感觉加到物体头上。
    设想一块石头疼。
    我的手疼。
    他的手疼。

    这里是设想石头或手作为主体感到疼。我们不能设想前者,不然就是童话或神话。我们可以设想后者。但是这时,手作为客体。
    这里,是主观表象和客观对象之间的那种关系。我们基于表象,通过命题谈论的是客观的经验。这本身就是一个语境原则:我们并不能直接基于表象本身确定客观对象,客观对象类似于物自体的东西,是没法给出的。物自体不可见。这里,则是客观对象并不是主观表象。但是可以谈论的是命题。某物如此这般。这是真的。我们可以基于表象就说,这是真的。说这句子真有意义,是因为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个客观对象,都会具有如此这般的表象。如果某物对于a是红的,对于b是绿的,或者对于a是圆的,对于b是直的,那么,这种基于表象的经验就没有客观性的。在w,这里大致可以看作一种外在标准的情况。表象总是关乎某物的表象,而某物是客观的。这使得私人的感觉总是受到客观情况的规范。就客观情况而言,可以谈论一种外在标准。
    这里有两点:经验对于一个人而言是客观的而言的语境原则,和对于所有人都是一致的而言的外在标准。
    康德的感性形式——空间,和感觉的质,作为一个表象的经验的两大基础。并且,空间是人的主观形式,但是恰恰同一个人任何时候都处于同一个空间形式里,以及不同人处于同一个空间里,才使得康德的经验具有客观性。不然凭什么说对于一个圆,a经验到圆,而b也经验到圆。
    康德的空间形式,是所有意识的或表象的共同的感性形式。就其在不同人之间的普遍性而言,就具有一种客观性。
    并且,康德似乎把空间仅仅称为主观形式,却和客观方面无关。难道一个人做一个梦,和另一个人做的梦,所有人的梦,会是同一个梦么?这不合理。空间就是客观的,同时在认知活动中作为人的感性表达出来。
    当然也可以说一种主观的感性形式。但是任何现实经验中的感性形式,一定是客观的。它们的交叠,产生现实的经验中感性形式的东西。它同时也在反映客观的情况。
    就如同w的图像和事实之间的那种图示形式的相等。

    疼需要一个承受者。
    因为疼不是自然现象,而是意识现象。并且,疼不同于红,圆的经验。疼并不具有客体方面的外在标准。它没有一个外在现象作为意识或感觉的客体相应。而红,圆的经验里,总是有某个红的,圆的东西相应。具有外在标准可言。但是我说疼的时候,没有这样的东西。

    蠕动的苍蝇的例子,使得疼的感觉加到对象上面时,有别于石头,由于它作为动物,而落到了实处:动物具有意志和感觉——有灵魂。

    285
    面孔的尺寸,指出我们的行动(这里是模仿表情)在于遵从规则。这里的规则本身也并非是一种本质主义的看法:我们看到一个三角形,就一定要画出一个全等的三角形,而是也可以譬如划出一个相似的三角形,或者只是把看到的三角形看作一个普遍的三角形的示意图或概念三角形的示意图,而划出另一个和它并不相似的三角形,但是这个三角形也是满足“划出一个三角形”这个要求的。
    模仿表情的例子里,就是这么一种情况。并不在于相等,而是在于表达一种通过这个表情所表达的东西的相等。在这里,是一种现象上的相似而非相等。

    镜子的例子。则指出一种外在标准的情况。我们不仅仅是诉求一种单纯的主观感觉,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外在标准的规范之下,遵从规则。譬如,悲伤的表情。但是有不同的悲伤的表情。镜子的例子指的是模仿这种哀伤的表情。

    286
    感到疼的是身体,还是作为主体的人。这基于意识的客体化。
    我们疼。不假思索时,手疼,心疼。这是对于感觉的客体化。
    当考虑这个感觉是怎么回事时,才会想到感觉/神经/身体的分离。我们在前者的意义上说到疼。
    进一步,罗素说意识或表象是读脑的结果,而非客观事实。
    但是后面的这些都只是分析。而感觉不假思索,给出的是经验本身。

    语词的意义,放在语境中来看。语境原则不但是一种语法注释,而且也是一种在这种关于“疼”的讨论里,确定通过它在讨论的是什么的一种方法。在这里,是关于语言的意义中,语境先于要讨论的东西。前者给出后者。

    287
    手疼时,表现疼的主要不是手,而是人的脸。作出疼的表达的是表情,语言,肢体动作:但是表达疼的肢体往往不是疼的肢体。比如被石头砸到脚趾头,我们可能蹲下来,伴随表情,伴随抓紧的拳头。手背被蜜蜂蛰了一口,表现疼的往往是另一只手,或这只手蛰伤之外的部位。
    感受和表达是两种行为。使用不同的肢体。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我们疼的厉害时,疼的部位往往处于一种失去控制的情况。它已经没有表达能力了。但是我们知道疼,在于我们的意识还没有失去活力。我们正是在失去活力的部位之外的身体,比如大脑,来思考疼这件事情。
    基于我们表达疼的是灵魂,或者说疼的部位之外的肢体,因此表达或疼的表现,之于疼,就是一种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它是非本质的。也非现象间的因果决定。而是一种现象之间的作为目的的东西与其实践的行动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不是现象的因果。如果非得谈论一种因果性,那么是意志和行动,实践中目的和行动之间的决定。这里的决定是一种自由意志的结果,而非纯然客体对于作为必然律的自然规律的服从。其中难以忽视一个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存在。

    由于表达疼的是这个人,而非这被砸的脚趾头,因而,我们总是基于让我们同情的原因的这个人,一个灵魂,向它表示同情。

    在284一只蠕动的苍蝇,也是基于蠕动作为某种感觉的表现,或表达,而为我们所接受感觉落到它上面了——它有感觉。
    石头即使被砸破,也没有相应的表达。

    感觉和意志联系:首先是保存自身的本能。疼,提示一种伤害的危险。疼的人会基于疼关注这种危险,并作出相应的行动,离开这危险。
    感觉是直接的和现实和生活世界的触及。现实认知的直观触及。

    288
    语言游戏在于在一种确定的意义上使用语言。而第二段的情况,是仅仅指出一个符号,但是还没有在语境中使用它。
    语境还没有给出来。语境在使用中给出。

    感觉是直接的。不可能弄错。
    或者说,感觉是语境,在先于语言而作为规范语言的使用的直接给出来的东西。
    理解正是基于这种使用场景才有意义。
    离开使用场景,比如第二段所指出来的情况,“疼”还没有处于某个具有意义的使用中,还没有嵌入生活形式。

    最后一段,这类怀疑的表达。
    一个语言游戏在于作为符合需要的交流,指出一个有意义的语境。然后基于语言游戏的有效或有意义反过来指出用法:基于生活形式的领会。这里有类似于弗雷格的句子意谓真为语境考察名称的意谓的情况。
    但是,一个怀疑的表达没有给出一个语境的东西,符号还没有嵌入有意义的使用中,因而,是一种看见的语境的东西的还没有给出,不能由这样的表达来领会其用法。

    对于感觉的怀疑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我们可以怀疑一个判断。我知道蜂,但是我不知道这一只是不是蜂。我见过蜜蜂,但是有一种比蜜蜂瘦的昆虫,我不知道是不是也属于蜂。这里是感觉和概念之间的适用的判断。是有余地的。

    识别感觉的标准:这就是概念化的判断了。
    还是说,没有感觉的表达,就述诸于感觉的表现,它具有外在标准。于是可能弄错。比如可以假装,欺骗,或误会。
    感觉的表达,比如“疼”,我们用它直接意谓我私人的感觉,它没有外在标准。它不是现象中客观的东西。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疼的表现可以假装,欺骗或误会,“疼”这个符号的使用,并不能取消这些问题。“疼”这个符号和疼的表现之间,是并列的相互关系。

    最后一段,明确指出了语词的使用中的外在标准的要求。它是语境的内涵。w在外在标准的意义上谈到“语境”。不过,还没有看见w使用“语境”这个词。
    或者说,语境这个概念,w落在外在标准上。

    289
    词的本质主义,大概只适合于概念词这种表达式。
    句子有句法。命题有句法:可以看作真值函项的表达式是命题。
    可以把句子看作或者认知,理解的表达,或者要求的表达。
    后者所要求的是一个行动,为行动留下了空位。因此可以把它看作编织入实践的语言游戏,句子本身还是不满足的。它有待一个遵从规则的行动的补充。
    前者可以看作就其自身而言满足的:句子意谓真,而真是逻辑。补充句子的满足性的真,是先天的,从而可以看作既已给出的语境的东西。我们总是在真的意义上使用句子。一个句子是假的,我们就指出其意谓假,从而使得这个句子意谓真。假在语音系列之内,而真不在语音系列之内。

    而“我疼”这个句子里,“疼”不是用作概念,而是用作感觉。它是一个名称。或者说,“我疼”整个就是一个名称,意谓一个对象性的东西。这个句子是一个名称用作句子的情况。
    只有判断才是真值函项。“我疼”这个句子,不是真值函项。倒是要把它的真看作指称词组那样的情况,其语词表达式意谓真,是给出来的东西。语词表达式意谓真,不是看作真值函项的命题,命题意谓一个真值,它可以为假。

    最后一句:用一个词的摆明理由。理由在哪里?语境。我是如此这般使用这个词的。我们在看的见的东西里,以及在共同的人类行为方式的领会里,获得语词用法的语境,是这种语境规范了语词的用法:我们如此这般地使用一个词。
    未摆明理由,指的是语境没有给出来的句子。这样的句子,我们没法说它用的对不对。对不对基于的是一种生活形式的猜想在看见的东西里面获得实在的支持。脱离语境,就谈不上对错。就像对象和概念如果单独一个抽出来,就谈不上真假。

    这一节,指出一个区分。我说“我疼”,这是在表现我疼,还是在表达我疼。
    表现和表达的区别。
    表现a的现象b,和表达a的符号c。b被看作现象,而c被看作符号。
    看作现象的b和它表现的a之间可以看作一种因果的决定。比如水往低处流,可以看作对重力这个自然规律的表现。自然规律可以看作自然现象的原因,自然现象表现着自然规律。
    看作符号的c和它表达的a之间,是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这里根本上是一种语法在决定两者的联系,而非因果的决定。所谓语法的决定,和因果的决定,不同之处在于语法取决于说话的人如何使用语言,这里的关键在于语法取决于人。而因果的决定里,比如,自然现象和作为其原因的自然规律之间,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我们在自然科学中,是在认知客体的客观事实。而在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的理解中,理解的是我们人怎么使用语言。语法在人类社会的文化制度的传统而言,对于处于其中的个体是客观的。但是对于人类自身而言,却是自我造就自我决定的。譬如,如果基于某种需要或原因,人类可以改变自身的传统。事实上的情况,传统也确实在历史中一直演变。
    语言现象作为人的行动,规范着语言的使用的,是人使用它要达成的目的:表达意义。或者说,要把语言现象看作人的有目的的行动,它是有意识的活动,这一点有别于自然现象中的物质不具有自觉或无意识地处于现象的运动中。不自觉,就是即使物质服从自然规律,譬如万有引力,物质作为单纯的客体也并不具有对于自然规律的认知,它不具有如此这般的意志。恰恰是彻底地处于受支配被决定之中,使得它分毫不差地表现了自然规律。
    设想一块石头具有自由意志,或者说设想一个人要假装自己是一块石头——彻底地处于自然规律之下,就需要为自由意志配置一个超级电脑,能作出决定论的所有结果的计算,然后按照计算结果去做。相对之下,另一种情况则是,人取消自由意志,使得自己和石头一样,接受一种纯然的受支配性。那么,也会产生和前一种情况一样的结果。
    这里的自由意志的情况,是一种行动上具有自我认知,但还是接受一种纯然受支配的情况。在人类,譬如纯然的趋利避害。但是,物质化还是很难的。趋利避害本身就已经具有某种程度的自我意识为条件。一块石头没有自我意识,不会趋利避害。只有纯然的受自然规律的支配。
    回到语言的考虑。语言现象和自然现象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根本上作为人的存在,有别于自然现象中单纯的客体的存在。人具有作为主体的成分,使得它根本上区别于自然现象中非生命的单纯的客体。虽然,也并非人具有作为主体的成分就意谓着单纯的作为主体,是一个纯然的自由意志。单纯的自由意志的例子是神。可是即使是神,它可以创世纪,可是这世界一旦造就出来,就遵从这造就出来的规律在运行,神也不能随意改变规律。不然,就是对于自身的决定的违背。这里就是自由意志仅仅在目的上或在逻辑上作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就要遵从自身已经作出的决定。
    语言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活动,需要基于某种共同的约定,这就是共同的人类行为方式,体现于文化制度的传统的生活形式。我们通过语言总是在言说某种确定的特定的事情。因此,语言和事情之间就需要存在一种特定的联系。这就是语言学里指出的,一个符号可以指称任何东西,但是需要指称特定的东西,它的用法需要具有一种稳定的情况。这个人使用这个符号和那个人使用这个符号,它们的用法需要具有稳定的一致。
    这么说的用法,实在字典的意义上而言的。而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则是指出句法的稳定性。而句法没有一本字典这样的东西,要在使用场景要放在语境中去领会。这里就是文化和制度的传统所指出的东西。
    传统,生活形式对于语言游戏的理解,具有规范性。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我们为何在日常生活中要基于某个生活形式发起一个语言游戏,就回到了自由意志的问题。我可以什么也不作,同时,无论做什么都要遵从相应的规则。这里就有一个决定做什么的环节。
    w的语言游戏的考察,都是处于一个语言游戏之中,对于这个语言游戏的考察。
    w对于语言游戏的理论,还是某种普遍的考察的尝试。一旦要普遍,就要离开个别。w反哲学。但是w的学说还是一种哲学。只要站在普遍立场来考虑问题,试图普遍的综观,就是哲学。w只是指出这样一种综观注定无所得。但是他由此否定的,是经验中的普遍逻辑的规范,并没有否定进入经验之先的决定的环节。在认知而言,经验就是全部。没有之先的别的决定可言。因为认知的目的已经作为目的的内容给出了。但是在实践而言,我可以基于不同的目的,进入不同的经验。现实在实践中,不是既已给出来的,而是有待自我认知所产生的目的,产生相应需要遵从的规则,然后在遵从规则的行动中做出来的。

    回到这一节。
    指出的是“我疼”在我自己和在别人那里,在摆明了这么说的理由而言的差异。问题在于语言总是对别人说的,需要别人的可以理解为基本要求。仅仅在我自己摆明了理由是不够的。这就引出语言的一条规则:具有外在标准。

    传统,可以看作人类既已设定的规则。是我们的种种生活形式。规则是我们要遵从的东西。遵从并非仅仅物质对于自然规律那样的服从,而是基于我们自身的选择和设定的遵从:这里是我们对于自身的服从。
    并且,是我们的自由意志决定了我们考虑的东西,或者说造就了我们的逻辑规则。当然,我们总是基于既有的或特定的逻辑规则去考虑事情,看到的总是这种逻辑之下的东西。
    这里,就有一个语境的设定的问题:当我们在考虑特定的东西时,它作为语境,遵从的规则受其规范或受其决定,生活形式的东西也作为语境的东西给出来的;但是当我们在种种事情中考虑其间的逻辑的东西时,考虑的东西本身就还是处于一个x,它是有待受到确定的,并非本身就是语境。
    逻辑命题的诉求,基于的是语言游戏的普遍的综观。
    或者如果离开语言的审视,逻辑规则作为对象的东西,作为一个x,在普遍性的审视中指出来,这是逻辑就不是在先的而是在后的。x,它是如此这版的。

    290
    从什么开始,这是最先需要明确的事情。
    我们现在不是在谈论感觉,而是在谈论基于语言表达这个感觉。那么,语言就是在先的。我们基于语言开始,需要考虑语言游戏所能表达的东西,表达的标准。

    关于感觉。感觉和审美或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的观念,还是不同。
    比如疼。它没有外在标准。但是红,可以有外在标准。这里的区别,可能是一种多和一的不同。疼这样的感觉是一种强调一,并且是一种非综合的质料性的一。疼不作综合,不是综合统一的经验。而某物是红的,是一个综合统一的经验。疼强调或突出感觉中的一点,不是通过综合杂多的统一来指出来某个经验的一。
    譬如夜空中的一颗星,广延无限小,一个点,而亮度无限大,使得它难以分析。奇点一样的东西。对于它们,都难以作出描述。描述就要在广延中展开,在多之中有对比有变化才能谈得上其中的规律性。

    具有外在标准的感觉,都是综合统一的经验。

    291
    从290开始,引出“描述”的语法的讨论。
    感觉是被描述的对象。它如同事情本身那样规范着描述。

    这一节指出前期的图象论的观点。最后一句指出其问题:仿佛这些图画是闲摆在那里的。这也是前面谈到的装饰的效果。在日常语言中,句子不是自成一体的独立的对象,而是编织入一整个语言游戏,以及语言游戏和行动又编织在一起,产生我们日常实践的社会生活。
    但是关于图画的这几句话,确实指出了命题的本质。如弗雷格,命题是一个真值函项。这就意味着句子和事实之间处于一种图象论的关系。一个句子本身就给出一个事态,事态可以看作弗雷格的句子的涵义——基于语言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东西,即思想。而事实,是世界的组成,是实在的。思想基于真而图示一个事实。

    之前黄敏讲w的早期到中期的过渡的线索,通过T否定到D否定的转换的分析。这里,是考察的语言形式本身的区别带来的(从命题的考察,到日常语言的考察),还是逻辑上从T否定到D否定的转变带来的?哪里看到的,w一次在街上看到有人说了句粗话,想到图象论的解释能力的不足。这有点牛顿之于那个掉下来的苹果的传说。

    图象论在从语言到事物的角度而言,就是弗雷格的真值函项。命题基于真而描述事实。但是仅仅句子本身,只能说给出来它意谓一个真值。真值是一个概念,它含有真或假两个项。但是命题意谓真,却不是句子本身所可以给出的,而要看作语境中的东西。弗雷格说真是逻辑。逻辑是最先指出来的,不是任何推论的结果。逻辑负责照顾它自身。

    图象论的工作,对于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的理解,作为一种材料性的局部的东西而言,还是有意义的。但是日常语言的整体的理解上,就不适用图象论,而是要引入语法的考察,引入生活形式的领会。
    弗雷格的命题看作真值函项。w的日常语言,可以看作一个语法函项,或生活形式的函项。区别在于真是逻辑。真值这个概念,其下的项或者为真或者为假。谈论谓词空间的话,这里的谓词是有限项的真假。由此,可以把真看作逻辑。但是,语法这个概念之下的种种语法,是不可穷尽的。因为语法基于我们考虑的东西的规范而来,而我们日常考虑的东西是经验性的,经验是不可穷尽的。经验如果可以穷尽,就是一般语言的对象和逻辑对象之间的重合了。

    那怎么看待句子看作真值函项,和句法之间的关系?
    前者可以看作句法中的一种。真理理论本身也是一种我们所考虑的东西。譬如科学的情况,我们就是基于真展开事实的考察,来使用我们的思想和语言。

    292
    这里指出规则本身的并非先天规定,不是譬如弗雷格那样限定于真值函项来使用句子,或者说把真用作句法。
    这里的规则指的是语法规则。
    这样,图象论所奠基其上的图像和事态(还是事实?)之间图示形式的相等,就变成了种种语法规则中的一项。在日常语言里,语法规则是什么,本身就是还需要在语境中领会的东西,基于生活形式的领会的规范而来的东西,在这里,就并非看到的语言游戏自身所直接指出来的东西。
    语法规则对于给出的语言游戏而言,还是一个变项。它要基于语境在句子之外给出。是为语境所决定而给出来的东西。我们不能指望通过看见的日常语言的句子本身就指出其语法规则——得到引导。

    293
    私人的感觉——私人语言的尝试,在此,可以联系到康德的感性形式的空间时间。时间没问题。它本身就是对于主观思维的一种整理。基于一种规范性:同一性。同一性保证思维表达客观的思想。譬如规范同一个对象的不同表象带入一个意识中来产生经验。一个红苹果,一个长条的香蕉,我们不会把红和香蕉这两个表象带入一个意识中来产生一个经验:这个红香蕉。但是空间如果仅仅是主观形式,就有私人语言中一样的问题。如果我所具有的仅仅是主观的表象,那么不同人之间怎么确定它们的表象在表现同一个客观对象呢?怎么避免各说各的的可能性。

    w在疼的例子里谈论的是语言和感觉或表象之间的联系。
    但是在甲虫的例子里,谈论的是客观对象。只是w作出一种设定,彼此不看对方的甲虫,因此,疼和甲虫的例子就可以看作一样的了。

    —— 但这 些 人的“ 甲虫” 一 词 这时 还有 用途 吗?
    —— 真 有 用途, 这个 用途 也不 是 用来 指称 某种 东西。
    盒子 里 的 东西 根本 不是 语言 游戏 的 一部分; 甚至 也不能 作为 随便 什么 东西 成为 语言 游戏 的 一部分: 因为 盒子 也可能 是 空的。
    —— 是的, 我们 可以 用 盒子 里 的 这个 东西 来“ 约分”, 无论 它是 什么 东西, 它 都 会被 消 掉。

    这 是说: 如果 我们 根据“ 对象 和 名称” 的 模型 来 构造 感觉 表达式 的 语法, 那么 对象 就 因为 不相干 而 不在 考虑 之列。

    第一句,如果彼此不能看对方的甲虫,“甲虫”一词在语言游戏里就没有用了,没有编织进语言和行动(比如看一下那甲虫)之中。

    1
    善待生命。
    生命不只是在于具有外在标准的客观的结果,还在于过程。我们有感觉:这是对于生命的思考的一个着眼点。我们不可以以折磨为乐,这基于对于生命的基本尊重。人肉食,并不能基于此结果的相等(牛都是要死的,被杀掉吃),就进而说怎么杀牛都是一样的。

    2
    逻辑哲学论
    张松
    有些赞同吴老师的思考,也常常这么想:我一直在想,逻辑哲学论是维特根斯坦在战争中写出来的,在传记里面,它写过,他在守岗时,面对死亡可能性时,所有感官打开时的那种状态,以及那时对托尔斯泰著作的依赖。我就在想,这会不会让他觉得逻辑的世界不能解释这个世界,或者解释力太弱了;而通过逻辑的梯子之后,丢掉它,才能看到真正的世界。

    3
    智慧不只是理解种种。全知全能也还是不够的。现实还在于to be,做出来。最终还是籍于人的行动来造就自身。
    这里还涉及现实认知本身:是这一个客观世界呢?我参与其中,如同w对于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的考察中那样。还是更主要的,是统一在我的主观之下,在我这个主体之中得以统一。
    一个人的现实能脱离这个人本身来谈论么?具有这样的理性视角么?甚至,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现实认知在总体上,是以理性为主,还是以感性的主观为主?
    就现实作为被造就的而言,人作为行动者和实践者而言,或者说人存在于它的行动和实践,在于其to be,即使认知,事情自身是客观的,但是它们并非我们对于事情的认知和理解本身。认知和理解根本上是人的行动。这样,它们就有双轴心: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它们之间的交接,便产生了人的行动。包括人的认知和理解。
    而实践基于这种认知和理解。并且,它们也包含了人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理解:人作为客体。由此产生出来的就是实践的准备的东西,目的的东西。

    一旦人自身作为客体,自我认知和自我理解,就已经是一种自我塑造的活动了。随后产生的遵从规则的行动,就是实践。
    人从哪里获得自我认知和自我理解的线索的呢?
    人不是单纯的客体,自然现象中的对象,因此不具有纯然的客观性,并不具有必然律可以服从——没有选择(不同于w在遵从规则时的盲目)。即使社会生活的语言游戏中具有规则需要遵从,但是毕竟人在此游戏中始终还是抽离出了生命。或者说,规则受其规范的目的的东西,我们通过语言游戏所考虑的东西,它自身的给出来作为现实的东西,总还是受到我们自身的裁判的:我要不要参与一个语言游戏,就是我要不要把这个游戏所考虑的东西作为需要我考虑的东西来规范我的行动。我可以忽视某些东西,这时,就是忽视了一个语言游戏。我不需要遵从其中的规则。
    但是我们怎么产生自我认知和自我理解?
    我们的行动会造就我们对于自身的认知和理解。看似循环。这里的行动,不只是w的社会生活中的遵从规则,还是服从生命冲动。这俩方面都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的仅仅是分辨它们,不发生混淆。在我们遵从规则时,不玩弄规则;在服从生命冲动时,不使用规则。
    我们从自身的日常分辨出它们来。分辨出遵从规则的场合和服从生命冲动的场合。然后通过行动把它们做出来。制造混淆其实也在搅浑自身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理解:一个可以认知和理解两者区分的人,混淆它们,就意味着混淆了自身的认知和理解。
    这种区分是绝对的,并不存在想一套做一套之间的剥离:怎么想的,就是怎么做的;而怎么做的,产生相应的现实,更确切说,是行动本身作为遵从规则的表达,做什么就已经包含了规则的东西于自身的诉求,就其目的而言,做什么已经包含了其本质的东西。这里不存在假装,混淆。混淆,就是w说的玩弄。通过行动,玩弄规则,正就是对于自身目的的玩弄。

    全知全能的神,其存在也要在其所造就的东西里体现出来——做出来。仅仅全知全能,还并非其存在的给出。
    人的身体,特殊在于,它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我们可以凭感觉可知,并且,我们也仅仅基于我们的自由意志就能支配我们的身体去做些什么。在这里,近似一种神在世界中具有的全知全能。
    我们的意识,作为客体,就更是这种情况。
    但这只是泛泛而论时的情况。一旦我们涉及任何个别思想意志和行动,我们都具有客观和主观的交融。不能脱离其中一个去谈论经验。经验中包含有完整的逻辑安排。
    考虑人的存在,去做出来,经验就不再是亚里士多德的是论中最边缘化的东西,而就是我们的目的。我们行动——基于遵从规则。我们要在经验中造就某种个别的实在的确定的东西,某物以及我们自身。

    4
    当一个问题成为自身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亲身的。
    设想久病成良医。生病的人对于自身疾病相关的知识,一个人对于自己私人的种种事务,总是能够报以最大的热情和耐心。因为它们是真的——切身的。无论我处于何种境况,都能接受下来它作为我的生活世界,有耐心去认知,理解它。因为它是真的——这个现实。
    当逻辑成为困扰我的主要问题的时候,哲学命题就成为切身的知识。它成为我的生活世界中实在的问题,就如饥餐渴饮一般。
    w举例,“它疼”在一只蠕动的苍蝇落到了实处,如同语言不再是光滑的镜面,落在了粗糙的地面。

    5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衡量的尺度
    规则

    遵从规则,就是使用规则,来达成我们的目的。我们但凡有任何诉求,总是要落在相应规则的遵从里来达成其实践。
    自然法则也是一种规则,一种大自然的规则。由于其非人设,可以看作大自然自身的固有本质,或者说看作造物主造物时一切规则都已经设定下来了。这里没有人类的社会生活中人作为主体自身造就规则的余地。
    而人类的社会生活中,遵从的规则是基于人类自身所造就的。虽然其并非某个人的自由使然,但是也不可以说脱离人作为主体的成分为规则的最终的成因。
    单单谈论我们遵从规则时是盲目的,不考虑人为自身立法的环节,并非对于作为实践的社会生活的完整的审视。前者是对的,但是并非实践或人类行为的完整审视。
    人类在社会生活中,语言游戏中,遵从规则,是对于自身的遵从,是人为自身所立的法的遵从。在社会生活中,人始终受到作为主体的规范。当然,人也可以在行动中盲目地遵从规则之外并不审视规则——在非行动时审视规则,但是这样带来的是人对于自身作为单纯的客体,单纯服从规则的情况。而人并非单纯的客体,这是直接的事实。当察觉到自身成为单纯的客体时,就触发反思。
    人无法假装作为单纯的客体。就像石头无法设想作为主体。生命和非生命之间具有一条界限。人类社会有过奴隶制,但是即使在奴隶制中,人也要基于对于个体意志的克服来达成一种无条件服从,个体意志也始终是不可或缺的东西。
    设想这里的个体意志的存在。和电脑程序类比。和自然法则作为大自然的意志对比。
    程序只是单纯地服从规则,并不对结果的东西的价值负责。但是在人类社会中,人总是不得不承担对于一件事情最终的价值判断。奴隶可以仅仅作为客体一时服从命令,但是作为人天赋具有一种自身意识的统一,指令之间的自相矛盾会使得试图单纯的服从也不可能。而且,人类的社会生活中,语言游戏并不仅仅限于机械动作的指令,指令还要嵌入命令这种生活形式之中。
    设想一个士兵,直接上级的命令和上级的上级的命令冲突时,该怎么办?或者在给出目的和相应的行动之间,基于同一个目的的相冲突的指令之间,怎么办?
    遵从规则里,生活形式本身已经作为前设了。
    我们遵从规则,总是基于理解规则。
    在社会生活里,我们是如何理解社会的。年轻时可能基于天真,误会规则之间具有一种自然规律之间的自洽性。但是一个成年人,作为常识,并不认为如此。即使具有某种程度的自洽,也是基于参与者对于规则的审视,维护,批判的工作。作为人的社会,我们理解一件事情时,首先溯源谁是主体,是谁在发起它,谁是相关各方,然后是相关各方诉求的合乎逻辑的审视。逻辑在此不是承担完全责任的东西,而是就某人的诉求和其为自身的辩护自身之间而言,就其诸诉求之间,不自相矛盾的基本要求。逻辑在此类似于法律,不负责积极的主张责任,只是作出消极的审判。而把积极的主张的责任,归还参与者自身。

    人的社会生活里,遵从规则基于我们考虑的东西的规范。我们盲目地遵从规则,但是遵从什么规则,基于我们对于社会生活的规则的理解。也就是对于语言和行动所嵌入的生活形式的领会。语言和行动都需要看作遵从规则的东西。语言即行动,行动也就其表达对于某个规则的遵从而言是一种语言。
    逻辑是规范性的学科。规则也是类似的处于我们考虑的东西的规范之下,处于生活形式的领会之下。

    因此,遵从规则和服从命令之间,还是有区别。
    服从命令可以看作当下的。命令本身即生活形式。但是我们在说遵从规则的时候,是在种种生活形式而言的普遍的谈论。服从命令意味着对于结果的不负有责任。但是遵从规则始终要基于生活形式的领会——理解规则,社会生活中的人始终要为自身的理解负责——这里的规则是什么?遵从规则要基于生活形式的领会,而这领会难以撇开人的想象力来谈论。虽然社会生活中规则是客观的,但是这里的客观并非直观的现象,实在性而言的客观。而是一种基于共同的人类行为方式的客观。可以对服从自然规律的单纯的客体的石头谈论一种共同的行为方式么?

    w的遵从规则,可以看作人为自身立法之外或之后的实践的环节的描述。
    在社会生活中,就是区分现实认知和实践。前者就是理解规则的环节,后者是遵从规则的环节。一个规则如果未经审视,仅仅基于语言游戏在一种本质主义的意义上就产生出来,去遵从,这是对于理解的一种误会。
    并非所有的规则都是命令这种生活形式中那样在语言中给出来。而一个命令,把语言游戏中直接给出来的作为规则来遵从,是基于把它领会为一个命令。前者能脱离或搁置后者而成立么?比如同一个句子用作一个请求,明显不同于用作命令。但是其中基于语言直接给出来的规则没有区别。

    理解一个作为作为社会生活的东西的语言游戏,在于领会其所嵌入的生活形式。这就是在认知或理解现实。现实认知就是领会一种生活形式的如此这般的规则,遵从它。社会生活中的行动,包括语言本身作为一种行动,都是对于这个规则的遵从。
    但是生活形式或规则,作为看见的语言游戏和行动的理解,始终难以撇开人的自觉。w使用想象力这个概念一笔带过。想象力是怎么发生作用的?能撇开人作为主体地作出种种设想么?
    人在自然科学的探究中,也需要运用想象力。这里的区别在于,在自然科学中,人作为主体作出设想,但是人自身并非对象。而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谈论的是我们自身处于其中,参与其中的游戏。在此,人自身又同时作为客体。这样,社会生活中的客观性,遵从的规则的谈论中,就始终难以撇除作为主体的人自身的存在。
    在亚里士多德的是论里,是从关于客体的经验的考虑,进行分析,得到人作为主体处于其中的成分。这些成分是一切经验中普遍的东西,它们是逻辑。
    在康德的认识论里,也是这么一种情况。
    但是w考察的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就有别于前两者对于单纯的作为客体的对象的考察。社会生活中,人本身作为对象,这就使得这种考察中,始终是人而非毫无自由意志的客体或纯然的客体作为对象。
    在社会生活中,遵从规则具有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既有的文化制度的传统所给出来的东西。它们作为理解语言游戏的共同的人类行为方式的诸可能选项的东西。另一方面,是人在现实认知中,判断何种规则,自身处于何种角色的认知中,始终还是要以自身的某种存在作为角色判断的先在的条件。这就是现实认知中,规则的理解中,具有一种人作为主体作为前设的东西。社会生活中,自身的角色的认知,始终基于某种理解,见识。具有某种理解和见识,本身就对于角色的自觉造成影响。这里不是自然现象的知觉中那样的情况:一个圆,把它看作方的,这总是假的。因为人的理解和见识使得人领会到一种生活形式,能够遵从其规则地行动——把这样的一个规则中的角色带入到现实生活中来。
    w的遵从规则,和命令做类比。这里适合于指出一种极端的典型的情况。命令就是这么一种情况。但是把一个句子理解为命令或请求,毕竟在清晰无误的语境之外,还有着中间的模糊的地带。这里人把句子作何理解,就看当事人的领会了。并且这种领会里,具有主观的基于人作为主体的自决的成分。
    在命令这种生活形式里,就出现了一种划分的情况:作为生活形式的命令,把一个句子看作命令,和命令的内容,句子中指出的规则之间的区分。我们在谈到一个命令中的遵从规则的时候,说到的是 对于()的遵从。这空位中的东西还没有给出来的把一个句子看作一个命令的情况,本身就已经是一种规则的东西了。而补充这个空位的句子,要嵌入其中来理解。所以在谈到对于这个句子的理解时,其中规则的东西时,并非这个句子的内容,一种本质主义中字面上的东西或说出来的句子的涵义的东西,就是我们在理解这个句子中的遵从的规则的东西。基于生活形式的领会而把这个句子看作一个命令,这个基于想象力的领会本身,在说出来的话之外的,它所嵌入的东西,才是整体上的规则的东西。
    如果把语言游戏整个看作一种遵从规则的活动,那么,句法和一个句子字面上说出来的东西之间,处于一种后者嵌入前者之中的关系里。对于这个句子的理解得到的遵从的规则,是句法和句子字面上的含义之间的一个嵌套的整体的东西。

    6
    在遵从规则的讨论里,“面相”那里。楼巍指出这是一种本质主义。
    关于什么的本质主义?基于看到的语言游戏到遵从的规则的理解的本质主义。
    之前108附近谈到过本质主义。语言基于自身的固有用法被理解。那里,是指出语法规则,或句法,在说出来的句子之外,决定着对于句子做出何种使用和理解。
    而在遵从规则的讨论里,规则和语境,和生活形式之间什么联系?遵从规则就是对于句子如何嵌入某种生活形式的阐述。在这种嵌入的描述中,生活形式已经体现在遵从规则之中了。或者说,生活形式就是遵从规则本身。
    语法规则就是说出来的语言游戏的用法,遵从的规则。
    而生活形式是基于想象力领会的。就是说,在遵从规则的讨论里,规则并非着眼于本质主义的那种面相学所作出的理解,而是着眼于深入生活形式本身,作为语言游戏和行动所嵌入的东西,它在看到的东西之外决定着看到的东西做出何种理解的居间的东西。
    遵从规则,这里的规则不是本质主义的看到的东西的字面理解。
    类比之下,语言游戏相应于语法规则,遵从规则则进一步把行动带入考虑中来:行动作为遵从规则的表达,如同语言游戏作为意义的表达。语言游戏和行动在广义上,或者是在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东西而言,是同一的。语言即行动,行动也即语言——就其表达对于某种规则的遵从而言,就是一个表达行动。而语言游戏,也是在句法规则而言,遵从着相应的规则。
    而弗雷格的句子意谓真,真是逻辑,是一种本质主义谈论。或者可以把弗雷格的命题的分析,看作一种命题本身脱离更大语境的就其本身的意义的考察。这种考察适合或满足自然科学的语言。

    7
    逻辑在于把能说清楚的事情说清楚。

    w回避伦理和价值问题。可以和他语言的考察联系起来看。前期的图示形式,是基于看见的语言的一种图像论,谈论其意义的东西。后期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的理解,基于看见的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作为语境中的东西,考虑语言的意义。
    “你这样作对得起我么?”
    “搞成这样,有意义么?”
    这些问题虽然也需要理解,但是对于它们的回答并非置于w所考虑的语境之中作为给出来的东西,而是要基于人作为主体的自我审视。这里是伦理价值的问题。在w的考察而言,是不可说的。这类似于私人语言的讨论中提到的,是一个回答的外在标准的不具有的问题,也就谈不上回答的正确与否。

    人作为主体,根本上不同于作为单纯的客体的情况。理解人类的社会生活,不能使用科学的方式。人文学科基于一些所谓的人性为逻辑演绎的起点,经济学政治学中人性自私的假设。但是,这样的理论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然怎么解释人会自杀,利他冲动,以及精神病人的种种行为在这些理性假设下看来的异常和疯癫?理性一旦教条,离开特定的条件而泛化为普遍性,就如削足适履,带来种种本来本然的事情显得不自然。
    一个人天性如此,另一个人就也是这样的么?

    这里,是对于目的本身的审视。而w的语言考察,都是把目的的规范化作为前置的语境给出来的东西。目的的由来,根据,不是语言游戏所讨论的东西。反而,它们处于语言游戏的考察的边界之外。

    8
    人对于子女的感觉,那种亲生的真切,源于因果。它们是由于自己被带到这个世界中来的,我的行动和它们的被产生出来之间是因果。看着它们,人不再能把自己的存在从这世界里摘掉,不能装作自己不存在。因果,从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在此是在本义上的使用,而非一种譬喻。
    类似的是,人处于一切自身所造就出来的东西时的情况。人在年纪越大后对于如此这般的一个自己,一个自身的to be所造就的自己时的情况。

    9
    阅读 理解 思考 不在于和别人比悟性 而在于抓住成为自己的问题的问题,想清楚它们。别人的思想如果对我有意义,在于它也在考虑和我一样的问题。而对于我来说,抓住要领在于对自己诚实,以自己的问题意识为引。在回到问题自身时,发见自己的种种错觉误会,逐渐归于普遍命题的同时,也留下经验本身的个别性。分离出逻辑和生命。分析分辨混淆,使得生命避开能分辨的谬误。

    吴杨义
    就我个人的理解而言,此书伦理学属性体现在,它是关于生活终极意义的讨论,并力图证明,生活的终极意义超出了我们的认知。
    只是在证明这一点的时候,必须解释什么是生活,什么是世界
    吴杨义
    他有一个命题:生活和世界是同一的
    然后世界的边界即逻辑的边界
    逻辑的边界,即人类认知的边界
    16:12
    江怡
    虽然维特根斯坦的个人经历可以作为解读他著作的背景,但不能作为理解他思想的根据
    江怡
    逻辑问题始终是他思考的出发点
    吴杨义
    和江老师意见不同,至少在《逻辑哲学论》阶段,生活-世界的意义问题才是他的出发点
    逻辑只是他理解世界的方式

    16:27
    江怡
    生活世界概念是我们现在解释他思想的一种方式,但不是他理解世界的方式。他在早期思想中的确强调逻辑的重要性,这也可以解释为何他在后来放弃这种看法
    16:31
    孔欣伟
    代老师和吴老师的解读是否可以统一,Thought B 本身就可以是维特根斯坦的关于生活终极意义和他的绝对伦理学观点的思考?
    吴杨义
    其实生活-世界的概念在逻辑哲学论中已然出现,只是在语言哲学的讨论中,往往被忽视
    吴杨义
    @孔欣伟 假如要分出thoughtB的,的确可以这么说
    江怡
    在5.621中,维特根斯坦是把世界和生活看作同一的,但这种联系的根据是因为它们都是逻辑命题显示出来的。
    16:37
    吴杨义
    @江老师 是的,他以这种方式来理解生活,追问生活意义由此等同于追问世界的意义:世界存在的逻辑必然性是什么,世界为什么存在,而不是不存在?是否承载着某种绝对价值?
    吴杨义
    之所以不存在伦理学的命题,是因为任何我们想到(认知范围,逻辑范围)价值都不具有逻辑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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