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论》联想到的一些常识
读完密尔的《论自由》,就已经觉得自己对于各种论真的是要大呼“难、读不懂、太伤脑细胞”,然后还是忍不住去反复地琢磨那么一个很绕口的句子,反复地去推敲自己怎么也理不清的前后逻辑。接触《政府论》,我感到压力更大,但是也总能勾起我们学习和推敲的欲望:在许多次明确自己的费解后从中引起思考,了解知识。很多巧妙的修辞和深奥的词汇都会在书中不停地向我们发出“求解信号”,从人到社会,从社会到政府,各种权力和思想的摩擦,让我觉得这本谈论政治思想的作品,越来越似一部哲学史。
《政府论》,从人的自然状态谈起,讲到社会起源,国家权力,政府解体···不仅仅是单一地从政府着手,却意外地从细微的人的自然状态讲起,有人性、自由、人权等等。洛克思维的细腻,体现得充分。
正因为内容的繁琐,让我不得不想到一个词,常识。这是人类在历来的生活学习中最容易忽略也极其重要的一个词,也是诸位大家(大多爱研究人性的作家)普遍爱强调的内容。如果我用自己的语言来解释,他们大多认为常识是人类认清事物不可或缺的工具,往往我们犯下的错误,或是模糊,或是误解,都是因为遗漏常识。可以说,常识就是所有事物最根本、最真实的一面。或许明白点说,我认为就是过滤掉情绪的理性观点。所以,我一直认为哲学是不带情绪的,并且可以一针见血地刺中事实,洛克的这种繁琐地理性书写,强调常识,让我认为《政府论》就是一部关乎政治思想的哲学史。
上面已经提到,哲学史,必定是要强调常识的。洛克在书中“论自然状态”这一章节中对于“死刑”有很清晰的看法,我也极其认同。他提到“也许有人会问,是否处以死刑?我的回答是,处罚每一中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是他知道悔悟,并且警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洛克的观点非常明确,处罚的目的是让罪犯觉得自己不值得犯罪并且警告其他人。很明显,处罚罪犯不是最终目的,处罚所要达到的效果才是最终的目的,这就是此句话中隐藏的常识。为什么我会揪住这么一个观点,因为本人一直认为对罪犯判处“死刑”太过绝对。就现在中国的法律情况看来,我认为与此观点有悖。假设一个罪犯犯下了足以让自己承担死刑的罪行,判处死刑前并不会取决于他在庭审现场所有的忏悔、后悔以至于哀求的情绪,因为在法庭上的所有忏悔情绪根本不会列入减轻罪行的考虑之中。罪犯都已经开始忏悔自己犯下的错,用洛克的观点来说,他已经认为自己不值得用生命来换取这个错误,为什么还要用死刑来惩罚它。况且,换句话说,死刑根本已经剥夺了一个人用行为来赎罪的机会和可能性。死刑地绝对,谈何处罚,反过来是法律的无理。跟着洛克的观点走,此种法律重视的是犯错的事实,目的次之。
也许还有观点似乎可以反驳我,那就是,一、中国并不是每一种罪行都会被判处死刑,判刑会根据罪行的情节严重性而决定。二、要是罪犯不忏悔怎么办?先说第一个观点,其实,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100个左右的国家已经取消了所有罪行的死刑。我相信,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任何的错误,都必定不是空穴来风,不论里面是否含有故意和无意的情绪,也无论它的情节严重性,我们要重视的依然是犯错的事实和原因并且尽最大努力解决它。犯大错,犯小错,肯定情节严重性有差别,但是没有必要一定要一个生,一个死。犯罪后受到处罚,目的就是要让罪犯为自己的罪行忏悔,并借此警告其他有可能犯罪的人。如果罪犯的忏悔心理已经被确定,不再犯同样错误的决心已经被确定,处罚目的就已经达到。中国今年(2010年或2011年需查询验证时间)取消了13种犯罪类型的死刑,有关专家也表示,取消死刑并不代表此类犯罪会更加猖獗,我们要更好地最好预防工作,打击犯罪。所以说,纠正错误的办法可以有成千上万种,死刑让犯罪者的家人一生蒙受失去亲人的痛苦,或者说社会可能缺失了一个不可多得的人才等等?为什么“一定要”造成这样的局面,必要性充分吗?
现在说回第二个观点,要是罪犯不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忏悔怎么办?首先,忏不忏悔并不是定罪的前提,更加不是接受处罚的前提。所以,就是罪犯不认罪,不忏悔,证据确凿,依然可以定罪并接受相应处罚。如果证据不确凿,当然结果就不言而喻了。
其实,这些观点的灵感,差不多都是来自于最近吵得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案”。这件事隐射出了许多的话题值得讨论。至于药家鑫的悔罪心理就不再多谈,电视网络到处都在说,国家可以采取心理鉴定等科学的方式去确定。关于是否判决死刑我以上的叙述已足够代表我的观点。而纵观这件事中群众舆论的一些现象倒是又让我看到一些“常识缺乏症”地体现。
药家鑫案一出,舆论哗然,大家都愤慨疾呼:必对“药”处以死刑,方可大快人心。撞了人,不仅不救,反为灭口,将其刺死。任何一个人站在道德的这一边,肯定都是愤怒之余更加嗤之以鼻。随后“药”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一词更是再一次将民愤推到了风口浪尖。接下来,舆论齐刷刷地从愤怒转变成“不安”,大家不安的原由是担心“药”可能真的因为“激情杀人”这一辩护而翻身。不然,这种茫然的舆论很明显就变得可笑起来。原因在哪,很简单,在这庞大的舆论群体中有几个人在提出这个词后真正地了解什么是“激情杀人”,而是有没有人思考过药家鑫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这种行为?应该是没有的吧,我相信大家都在这个时候忽略了这个常识,包括我在内。“激情杀人”的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本义是“必须是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光这一点就彻底推翻了药家鑫此类犯罪的可能性。当时的受害人已经受伤,根本不可能对其进行挑逗和刺激行为。所以,药家鑫的“激情杀人”罪名,不成立。舆论在此时的作用,当然就只能是大众的情绪娱乐的一种形式。
从《政府论》谈到常识,其实,终究还是着重于后者。洛克谈论政治思想,都是从“人”开始,我相信一切思想的源泉都是来自于常识,只有不断地在自己的脑海中强调常识,才会有正确和清晰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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