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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法律不是冰冷的,是温暖的!---法务共享

《我不是药神》——法律不是冰冷的,是温暖的!---法务共享

作者: 法务共享 | 来源:发表于2018-07-20 15:25 被阅读0次

    作者:法务共享律师

    投稿邮箱:njfqxc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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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药神》

    忍不住还是抽空去看了,到今天,大部分人应该没看过也是听过的,是令人捧腹大笑的喜剧片吗?看海报中他们的笑容或许会抱着这样的想法去看这部电影,但绝大部分人都是哭红了眼睛出来的,我也不例外,但更多的是对法律的思考,电影前面部分讲的很细腻,但最后对于法律部分的处理稍显粗糙,着实待思考。

    “药神”程勇原型名叫陆勇,私企老板,家境优渥,后被确诊为“慢粒细胞白血病”,他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瑞士制药公司生产的“格列卫”成了他的救命药,但非常昂贵,普通人根本负担不起。

    后来,陆勇发现印度有一种仿制药,疗效一样,但价格非常便宜,自己便开始购买使用该仿制药并分享给自己的病友,随后便开始帮助病友从印度代购印度仿制药,陆勇因此也成了印度药厂的中国代理。

    没过多久,陆勇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陆勇被拘留后,上千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

    首先,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

    其次,尽管陆勇违反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是他的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言,是难以相提并论的。

    法律就是一堆生涩冰冷的条文吗?不是,它是有温度的,在关键的时候能够给你温暖的,所谓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问题思考

    走出电影院,我就在想一个问题,影片中程勇最终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程勇起初代购印度仿制药完全是为了牟利,后来重新卖药就完全是为了帮助白血病病人,未赚取一分差价甚至不惜倒贴为白血病病人代购药品,影片中的判决是针对前行为还是后行为?

    我们在看现实中的陆勇,其行为被检察院认为不属于“销售”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是影片中的程勇的后行为,不予起诉。

    这样来看,影片中的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我们大可认为是前行为,牟利奸商受到法律的惩罚,但究竟何行为才构成“销售假药罪”呢?牟利就构成犯罪,不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吗?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二)何为“销售”   

    一卖方,一买方,即销售,销售无非就是为了盈利,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属于销售吗?这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其实以我的观点,如果连牟利的目的都没有,怎么就是销售行为,大可认为是互帮互助行为。

    (三)何为“假药”   

    我国《药品管理法》已经明确了假药的范围,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按假药论处,影片中所说的印度仿制药其实就是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从法律上来讲,是假药没错,影片中的阿姨握着警察的手说,药假不假我们能不知道吗?是啊,能治病的药怎么就是假药呢?

    (四)何为“走私”   

    所谓任何逃避关税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走私行为,无论是电影中的程勇还是现实中的陆勇,都涉嫌走私犯罪。

    事实上,本身这件事就是一个矛盾体,正版药之贵,因其含各类科研费、专利费等,若价格低廉,公司的损失谁来弥补,还有谁会去大投入做研发?

    若法律选择保护销售印度仿制药一方,那么谁来保护正版药的权益,若法律选择保护正版药的合法权益,绝对不允许销售印度仿制药,那么买不起药的病人的生命权谁来保护,只能等死吗?

    生命权是公民的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在生命权面前谈什么似乎都显得异常苍白。电影最后告诉我们,正版药“格列宁”进医保了,国家来承担亦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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