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务共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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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徐某是某安防应急有限公司的公关,工作内容主要是消防产品的销售,2016年3月入职,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7年9月,由于有新的工作机会,徐某决定跳槽,便向公司申请离职。2017年10月14日,徐某正式离职。
过了几个月后,徐某从安防应急有限公司原来的同事那听说,安防应急有限公司在2017自然年度期间超额完成销售目标,企业净利润比上一年度翻了两倍,在2018年3月初向公司所有员工发放了丰厚的年终奖。徐某于是向原单位提出:虽然自己已经离职,但是在上一年度也在原单位工作了大半年,对原单位去年的业绩也有贡献,安防应急有限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17年度的年终奖。单位则表示,单位的年终奖只向在职员工发放,员工上一年度工作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享受年终奖的福利。那么,员工中途离职,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向其发放年终奖呢?
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据此,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进一步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其中的生产奖又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因此,年终奖属于生产奖中的一类。
根据奖金的法律性质,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范畴,其发放额度、发放时间和发放形式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来确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对年终奖的具体方案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办法对公司和劳动者都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安防应急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相关条款,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也未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只能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照徐某工作时间的比例向徐某发放年终奖。
风险规避
关于离职员工的年终奖争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员工在自然年度期间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的问题;另一类是员工在自然年度结束后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关于年终奖的发放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是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须劳动者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或达到相应业绩指标才能发放,那么员工中途离职的则不能再享受年终奖,或者即使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但是未达到业绩要求的仍然无权要求公司制度年终奖。具体建议如下:
1、在合同中明确区分工资和年终奖,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2、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也可以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机制。
3、注意公司规章制度不可与劳动合同冲突,如果相冲突的,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无相关规章制度,年终奖的发放须依照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的原则。
4、单位要保留证据证明员工知晓相关规章制度,例如让员工在了解并同意单位规章制度的文件上签字确认。
编辑:如果有任何问题,戳我,我是你贴心的法律顾问,为你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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