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1开卷之题,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必须建立在某种约定的基础之上
2早期的社会,社会形态最为古老而唯一自然的社会是家庭,子女对父母的依赖仅仅是为了得到养育而维持存在。在家庭中,父母对孩子的爱足以偿还他们给予孩子们的关怀;而在国家里,由于统治者对于人民没有这样的爱的感情,所以只能以发号施令的快感取而代之。暴力产生了最初的奴隶,而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世为奴。
3强者的权利,强力根本不能形成权力,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遵从的义务。(名实之争,不合法就会产生纷争。)
4奴隶制度,人类社会中的任何合法权威,就都必须基于约定。君主能够为他的臣民确保天下太平自然很好,但如果由于个人野心、贪得无厌进行搜刮或发动战争那人民能获得什么利益呢。一个人可以毫无所求地将自己奉送给别人,这实在纯属无稽之谈。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就丧失了应有的道德准则,任何一个条约,如果规定一方是绝对权威,而另一方是绝对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且自相矛盾、不合逻辑的约定。一个国家的敌人只能是另一个国家,因为内在本性不同的事物间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确定关系。
5必须时时回顾第一契约,假如某个人成功奴役了很多独立的个人,不管这些人组成的群体多么庞大,这个人和他的被奴役者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奴隶和主人,而根本不可能是人们和统治者的关系。即便强者征服并奴役了半个世界,他也仍然是一个单一的个体,他的利益也仅仅是与民无涉的私利。多数人选择的表决方式,至少曾经在某一场合通过了全体无异议的表决。
6论社会公约,在公众意志的最高权威下,我们任何人都把自身以及所有的能量贡献出来,而且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认同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由其他个体加盟并且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呼为共和国,在被动的状态下称为国家,主动的状态下成为主权者,和其他同类实体相比较称为政权。组成员从集体的角度把自己称为人民,从分享主权权威的角度把自己称为公民,而置身于法律之下时他们称自己为臣民。
7主权者,凡是个体都拥有主观意志,会与公民应有的公众意志发生抵触。私利会让区别于国家个人的理性实体在享受公民权利的同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对于每个个体都有莫大的诱惑。不公平一旦流行起来会给整体带来灾难,而为了社会公约的有效性,那些不遵从公众意志的个体,必须被迫服从全体的利益。
8文明社会,公民的存在正义取代本能成为准则,道德品质因此产生。人丧失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没有限制的绝对权利,而获得的是身处社会的公民自由以及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自然人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区别在于,自然人受限个人的体力公民局限于公众的意志。占有和所有权的区别,占有基于暴力结果或最先占有,所有权是得到公众法律的认可。
9论财产权,一个人涉足一片公共土地,是否可以短期占领宣布这块土地为他所有。如果这样的话,宗教的君主可以足不出户翻书占领世界。一个人拥有的土地是如何通过整合变成公共疆土,主权权利从臣民扩展到土地时,变得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当个人把他的财产贡献给社会时,社会并没有剥夺,相反是赠予了他对自身财务的合法占有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受到集体的一致保护。个人对土地的权利要永远隶属于集体对土地的权利,否则社会联系就会没有任何稳固性,主权的行使也不会有任何有效的力量。总结:任何契约没有损害自然公平,相反把自然状态强加给人的任何不平等,用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取而代之。从此在体力,智力上不平等的人,通过契约、通过权利获得开始时完全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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