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每次一章读到一半就读不下去啦,从头再来边读边记录又是一本新书。这持续看了半年的一本书。这次是最后一个章节。
第四章
1、公众意志是不能破坏的:公众意志不会消亡,却会被其他主流的意志压制,而仅仅处于从属位置。
2、投票表决:公众意志的全部特性仍然形成于多数人中,假如它不再多数人中,不管是什么样的决定,自由都不复存在。
3、在真正的民主制中,公职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而不是什么有利可图的事。
4、罗马的公众议事集会:为了让集会可以合法召集,同时其决议拥有法律的力量,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召集集会的团体或官员必须拥有这样的权限2每一集会都必须事法定的日子里举行3占卜必须得是吉兆。
5、护民官制:护民官制不是宪法政体制得一部分,撤销不会对体制有所损害。新上任得行政官员不曾继承前任得权力,而只是秉持法律赋予得权力。
6、独裁政体:独裁制得权限,限制在短暂时期是非常重要的。在独裁官制的危机中,国家不是很快被消灭,就是很快被拯救。
7、督察体制:督察官制只对保持道德有用,而无助于恢复道德。一旦法律失去活力,一切希望沦为失望。档法律自身没有了力量,曾经合法的一切权力,也都丧失了力量。
8、公民宗教:每个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宗教和政府,所以就没有把神氏和法律区分开来。一个魅族的神氏,对另一个民族而言没有任何权威。异教徒的神并不嫉妒,他们自己各自享受着统治世界。
9、结论:社会契约论是法国自由思想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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