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首先,就没有签了不能离职的合同。
这是公司规定?抱歉,公司规定没有劳动法大……
《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公司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只能用来吓唬人,根本没法律效力。
作为用人单位只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损失有哪几种呢,以下四种: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所以,你需留意合同中是否有类似约定,如公司提供什么培训,如果你提前离职要赔偿多少钱,诸如此类的,包括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需要留意。
其次,薪水待遇满意,你只是现阶段满意。
人的欲望永无止境,你30岁的时候对当前的薪水待遇满意,你35岁的时候就不一定还依旧满意了,但是不满意的时候,你其实不受这个扯淡协议的约束,同样可以跳槽。合同该签可以签,很多公司都有类似现象,其实有的事情就是把你当成吓大的,比如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都写的很吓人,可是不给补偿金,其实都是废纸一张,毫无约束力。这就像你和公司打篮球,你要跳投,公司没起跳大喊一声“嘿”,吓唬住了就吓唬了,吓唬不住也没办法。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明哥聊求职!
明哥,陈年职场老帮菜,混迹职场十八载,《明哥聊求职》作者。如果你想看幽默犀利的职场观点,关注明哥聊求职,与你一路相伴进击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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