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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回复
工伤发生后,企业与员工往往会签订一份工伤待遇协议,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款、甚至离职时方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同约定并支付,当企业支付该等款项后,员工却又提出其他工伤待遇请求,甚至提起劳动仲裁,结果签订的工伤待遇协议被认定无效,企业仍需支付法定工伤待遇。
那么,企业与员工就工伤待遇签订的协议,如何有效?
企业要确保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工伤待遇协议有效,首先要确保该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另外,该协议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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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签订协议后,员工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判断工伤待遇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主要考虑点包括有:
支付的金额是否远低于法定赔偿金额;
严重免除了企业的法定责任,使员工遭受重大利益损;
企业是否已支付工伤待遇协议所涉款项,履行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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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与员工签署工伤待遇协议应本着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客观陈述并确认相关事宜,依据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关待遇;若员工主动放弃相关待遇,应予以明确和确认,且及时支付。
另外,可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起草或使用规范的《工伤保险待遇协议》范本。
相关依据及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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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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