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3 闫安
消费扶贫是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一种扶贫方式,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大力实施消费扶贫,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调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
相比消费扶贫的国家政策性指导和规范,消费养老更多是创新和探索意义。
消费养老,核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家的产品后,商家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养老金回馈,而回馈的这部分现金由保险机构保值增值,等消费者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作为养老金补充。消费养老在业内也有被称为“第四养老支柱”。
“消费养老”是个人养老的一种创新模式,消费者只要通过关注“消费养老”二维码成为会员,在与“消费养老”公共服务平台合作的任何商家消费,即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商家返利进入消费者个人养老账户,养老金通过合作银行自动划拨到消费者的个人养老金专用账户上,账户上的养老金进行保值增值运作。其探索意义在于,养老金缴费积累的新源头,即商家。消费者在日常的生活消费中,就逐渐完成了保费积累过程,具有零成本、零门槛、可继承、可转让、可一次性领取等特点。
消费扶贫与消费养老也有结合点。
2018年,四川省副食流通协会主办的“普惠消费养老项目推进暨万企帮万村消费扶贫爱心采购大会”在成都举行。四川省工商联、省商务厅、省扶贫开发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商超高管、企业家代表共同探讨推进“消费扶贫+消费养老”创新模式。
个人认为,消费扶贫除政策刚性和引导外,还有社会公益内涵。而消费养老,是完全市场化的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两者可以结合,但属性不同,不可“同日而语”。
消费养老既然是完全市场化,关键是渠道商家和客户的信任和产品质量性价比的竞争力问题。否则,与现有的折扣电商平台没有太大区别,无非是将折扣转化为养老金储备。
如何解决信任?如何获得特定客群比如会员的信任,提供个性化健康养生产品,比起折扣储值退休领取更为现实。
如上案例,消费养老的商家折扣或返现进入个人养老账户,再保值增值。先是进入那个独立的个人账户问题?其次是否受监管约束?第三,我国第二支柱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养老的延迟税优个人账户,是缴费账户。商家消费养老的折扣或返现,只是个人养老金缴费供款的前置环节和收入来源而已。
再者,消费养老基于消费能力和水平,“多消费多得”,只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不利于共同富裕。
如何解决市场化消费养老的信任和稳定的客群,具有实际意义。而相互保险是一个金融服务社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相互保险是个人或单位会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共享收益为目的,会员缴纳的保费汇聚成风险保障资金池,当灾害损失发生时,则用这笔资金对会员进行弥补的互保行为。
相互作为一种回归保险本源的组织形式,拥有悠久的历史,相互保险公司是全球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保会员既是保险消费者,同时又是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享有参与企业管理、分配经营盈余、接受保险服务等多重权利。因而可以发展有利于会员长期利益的险种和相关服务。
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盟认为,金融危机以来消费者对保险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的改变是相互保险成为保费增速最快的组织形式的原因。消费者对以利润为导向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不信任的增加和对相互制信任程度的增加,导致消费者在保险产业内部由股份制保险向相互制保险迁移,这一转换在寿险和理财型产品领域尤为明显。
就健康而言,中华传统“不治已病治未病”是上策。预防疾病和健康养老是第一位的。所以消费养老就体现了相互保险与健康养老养生的对接价值。也是实体经济与相互保险的产业融合。
可选的合作方式有两种。一是绿色农产品等健康类食品企业为相互保险实体产业链发起会员单位,建立会员互信,涉农类相互保险也是监管鼓励发展的领域;二是通过区块链相互保险科技平台,进行会员资源共享和价值互换,通过市场化商业合作,可以同时达到消费扶贫和消费养老的双重目的。
从相互保险金融创新而言,相互保险会员在本源性保险需求,如意外、疾病、健康、养老等人身风险保障等,客观存在着需要“线下”实体经济如养老社区、健康护理、养老消费、扶贫消费等多元化、社会化的合作和服务需求。
补记:20211129
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要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顶层设计,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抓紧研究制定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意见”。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重点要抓好产业、人才、规划、组织、政策等“五个衔接”。
消费扶贫促进农村产业振兴,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推动。消费养老需要慎重对待的原因有三:
一是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并没有提到“消费养老”,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大力弘扬中国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文件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指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法定人员全覆盖。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保障领取待遇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探索通过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等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
可见,指望通过消费养老零成本建立第四支柱养老,在我国基本养老独大,补充职业性养老金发展缓慢,个人养老金尚在试点阶段。发展“第四支柱消费养老”不具备制度环境和实施条件。
二是,消费养老不同于养老消费服务业,消费养老属于以完全市场化买卖双方自愿的消费行为前提,而利用商家返现进入强制性的储蓄投资养老积累属于政府主导调控范畴,这混淆了一次分配市场调节和二次分配政府主导的范畴。且消费本身存在社会不同收入阶层差别,并不有助于促进共同富裕。相应的对个人账户监管、投资合规、税收政策、权益认定、数据安全、信息披露等等需要配套,及与多层次基本、补充、个人养老金个人账户如何打通等等,不具备实施条件。业内专家所言,“还不如直接收取消费税,通过转移支付,促进共同富裕。”
三是,需要对消费养老进行理论清算。消费养老保险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以消费资本理论指导的、通过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与个人自愿参加的、将消费获得的消费资本利润转化为保险金的新型养老保险机制。
消费资本论认为“市场经济的资本构成应该包括生产资本、知识资本和消费资本三个部分,它们在三个环节分别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创造了企业利润(包括社会财富),因此三种资本的载体即三种资本所有者,应当共同参与社会财富和企业分配”。
问题是,消费资本化,公司法人资本的出资认定需要《公司法》确权,而企业法人经营,营利还好,如果亏损,是否消费者也要承担风险并且有被追讨的法律责任?资本认定需要合法,消费资本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同时,需要承担相应风险。如果企业亏损和破产,如何确定消费资本的责任?如何处理与“政府主导的消费养老个人账户积累?”等等。
按照《民法典》确立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营利”是指谋求利润。法律上以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或“营利性”作为标准,也就是判断法人是否以谋求利润为目的。但是,”非营利目的”或“非营利性”的含义,并不是没有利润,也不是不从事经营活动;而是指这种组织的运作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不是为了给出资人分配利润。
显然,消费资本论属于营利法人组织,受《公司法》约束,而且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30%),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消费资本作为股东出资,需要根据消费返利实时变更法人股东构成,否则,无法资本化,所谓个人消费养老账户确权都成为问题。既然是资本出资,又按照信托独立账户管理和资产隔离,一旦破产清算,存在法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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