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7条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 人的优先受偿权,故从一般意义上将装饰装修合同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当无异议。
实践中,装饰装修有住宅家庭装饰装修和非住宅装饰装修之分,两者之间有诸多区别。
1.家庭住宅装饰装修相关规范梳理
1997年6月,原建设部发布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对于从事装修的施工企业和个人的资质问题,该办法第6条规定:“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2011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明确:“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对于装修企业的资质问题,该办法第6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7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8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9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22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非住宅装饰装修相关规范梳理
2015年,住建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中包括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在该标准项下划分了两个级别:一级和二级。其中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其中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3.建设工程与装饰装修合同的关系
非住宅类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只是住宅的处分权人对其使用空间的自我改造,不具有公共性,更难以涉及行政部门的监管手续,通说也认为住宅的装修承包人不享有装修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没有必要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应将之归属于承揽合同。
4.裁判规则
装饰装修合同可分为住宅类装饰装修合同和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住宅类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应界定为承揽合同,故施工人资质的缺乏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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