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宿舍洗澡身亡,140万赔偿金房东要赔吗?
01 案情
2013年的一个夜晚,员工在公司宿舍洗澡意外死亡,在街道办主持下,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140万元。
员工死因到底是什么?员工的死亡与房屋有关吗?
据悉,员工所居住的宿舍是公司从当地村民处租赁的一栋农民房,没有规划报建手续。刑警大队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写明员工死亡原因为:“排除他杀可能,不排除电击死亡。”
公司以员工系触电死亡为由,向房东索赔垫付的140万元赔偿金,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02 分歧
由于租赁房屋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租赁合同实为无效合同。
那么,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双方仍然需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公司向员工家属赔偿的140万元,能不能向房东追偿?关键是看房东对于员工意外身亡是否具有过错。
房东:主要过错方。
房东认为,《法医学死亡证明书》写明“不排除电击死亡”,也只是推测有可能电击造成,并不是一定是电击造成。
因而,如何证明员工属于漏电死亡是关键。
此时,派出所询问笔录和鉴定结论起了重要作用。
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员工死亡当晚,宿舍内不只一名员工住户反映房屋存在漏电情形,同时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房屋是否存在漏电及漏电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存在漏电且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和用电保护配套设备采用不合理。
因此,深圳中院认为,员工系房屋漏电致其触电身亡具有高度可能性。房东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公司,对于员工触电身亡具有主要过错。
公司:次要过错方。
那么,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呢?
法院认为,公司承租违法建筑且室内线路存在隐患、用电保护配套设备采用不合理,却从未提出异议,因而公司未尽审慎义务致员工触电身亡,具有一定过错。
过错责任:6:4。
最终,深圳中院判令房东承担140万元的60%,即向公司支付84万元赔偿款。
——案号:(2018)粤03民终14807号
03 规则
如能证明出租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造成租户死亡,则出租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04 建议
1、及时检修。
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无论是出租方,还是给员工居住的承租方均应及时检修,并通知住户停止使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审慎义务。
2、适时鉴定。
如出现安全事故,承租方应保护现场,方便鉴定机构鉴定,明确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