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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长河税务: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作者: 龙凯锋 | 来源:发表于2018-07-08 21:40 被阅读9次

    在这个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年代,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也在不断的涌现而出,为双创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氛围,为激发亿万群众的创新活力,培育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国家也是从各方面大力支持。那么,税收上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税收优惠: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要享受第1条优惠政策

    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要享受第2条优惠政策

    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财税专家简介:

    周爱华,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具有10年以上财税审计工作经验,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财税顾问,专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尤其擅长房地产企业拿地、开发、销售及清算各节点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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