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人数: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为不少于5人(含5人)。
工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合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各项保险: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经营范围: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核算标准: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二、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四、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作者简介:
王韶平,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审计助理。四年多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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