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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约定份额须慎重!

夫妻买房约定份额须慎重!

作者: 颖颖潜行 | 来源:发表于2020-01-14 20:10 被阅读0次

           案情:

            夫妻出资买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夫妻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的产权份额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女方持有90%,男方持有10%”。

            现男方起诉离婚,要求房产对半分割,理由:产权份额约定不同于夫妻财产协议,虽然协议约定具体产权份额,但男方未在协议上明确放弃女方名下的90%的份额,故离婚时仍应对半分割。

            女方认为,双方既然在购房时约定具体份额,应当根据具体的比例来分割房产。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除夫妻之间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意思就是婚后取得财产在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有,具体份额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会确定。那本案中产权份额阅读,是否可以理解为一种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基于上述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或婚后取得财产作三种形式的约定:

           1、各自所有;

           2、共同所有;

           3、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

           本案双方约定的是按份共有,不属于前述任一形式。那是否可以说上述协议不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仍按夫妻共同共有来分割房产。

            从物权法的角度却得出不同的结论,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若直接引用物权法,夫妻双方应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应按照各自的份额来分割房产。

             综上,本案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若将协议理解成一种夫妻财产约定,则男方最终只能取得10%的份额;若相反则应按共同共有来分割房产。

            为避免类似争议,建议夫妻办证时最好约定各50%的份额,除非份额少的一方不介意离婚时少分财产的后果。


           延伸阅读  中国经济网 2018-05-07

           小天与小美都是浙江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人,经朋友介绍两人在2016年结为夫妻,小天在婚前个人全款在萧山城区购买房屋一套,因为是期房,产权证要在婚后才能办理下来。

          在小天与小美结婚后,一次因为家庭矛盾,双方吵了起来,小天一时冲动还打了小美,并且说,“这房子是我的房子,你给我滚”。

         小美在被打后又听到这样的话,内心感到非常委屈,立马收拾行李回了娘家。过了几天,小天也冷静下来,想想自己跟小美之间还是有感情的,知道自己打人不对,也不应该说房子是他一个人而不让小美住的话,仍然想要挽回这段感情。于是,他跟女方说,你回来吧,我给你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这样房子就不是我一个人的了。小美也同意了。

          两个人就跑到房管局去加名了,房管局问两人,你们要不要分份额。男方表现得很大方,说没事,全给女方好了。小美说不用全给我,你给我99%就可以了,给你1%。

           双方在房管局就该分割内容签订了由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协议一份,房管局也给他们做了询问笔录。最后,完成了房屋的加名手续。

           没过多久小天又有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小美到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小美认为,小天自愿把房产的99%给自己,又不是自己逼迫他给的,就应该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而小天提出,自己当时是为了让女方回心转意才这么说的,而且当时认为反正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总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该房屋本就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给小美一半就不错了,只给我1%也太不公平了,因此,该房屋应当平均分割。

           那么该房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呢?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因为女方享有99%的份额,因此,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为宜,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产现值的1%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法民一〔2016〕2 号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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