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的订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 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 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4. 要约的生效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 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6. 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例如:3 月 1 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3 月 2 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 月 3 日,快递被送达甲公司传达室。3 月 5 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3 月 6 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3 月 3 日,送达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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