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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术语

一些术语

作者: 老阳的絮叨 | 来源:发表于2018-10-04 17:19 被阅读0次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在一些行业里叫发价或者发盘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要约的法定条件有四个:一是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是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当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不得反悔,也不得在要约的有效期内随意撤回要约;四是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并不是单纯地建议他人与自己进行有关合同的讨论,而是明确地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只不过未指明合同的类型,未提出合同的具体内容,属于合同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如价目表、拍买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做出承诺合同才成立。要约是对方一经承诺合同就成立。虽然在理论上二者有很大区别,但实践上往往很难区分,也容易被误会,由此引发了许多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注意区分:

    首先: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区分。如寄送价目表,即使包含了明确的订约目的,也不能作为要约,而仅是一种要约邀请。

    其次,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如该提议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就是要约,未包含的一般是要约邀请。

    最后,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定金与订金

    在乡村集市上,买卖双方谈妥一笔生意,买方一般会先交定钱,以便保证后续的交易。民间交易中的定钱类似于合同中的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订金”。严格地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目前法律对订金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订金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其意思则大相径庭。

    订金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后,订金可用作冲抵价金,也就是抵消合同中的部分价款或报酬。如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后,有权请求返还订金或抵作赔偿金、违约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原额返还对方。订金只适用于债务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作用。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对方违约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合同履行后,定金也可在结算时抵消合同中的部分价款或报酬。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订金与定金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权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须双倍偿付。实践中有的人利用对方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

    违约金和赔偿金

    签订合同会遇到违约金和赔偿金这两个概念。具体来说,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有补偿性,因而容易混淆。违约金和赔偿金最大的区别就是违约金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约定的方式有预先约定数额预先约定计算方法两种。前者如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甲方如延迟交房,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后者如约定“甲方如延迟交房,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房价的千分之五”。但如果当事人对延迟交房的责任没有进行任何约定,在出现迟延交房的情况时,违约方要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支付一定的金钱赔偿款,这就是赔偿金它包括因违约给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与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通常不要求与实际损害完全一致,其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即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司法实践中,在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在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则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应在合同中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这样利于发生争议时迅速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的数额则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计算,与实际损失完全一致,如果一方违约没有带来损失,守约方就不能获得赔偿。如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须完成一定比例的绿化、建造泳池等,发生纠纷后,购房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该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什么损失。因此,购房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事先就这些事项与开发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免开发商违约时自己陷于举证不能、无法索赔的境地。、

    诉讼与仲裁只能二选一

    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设定双方解决争议的条款。

    实践中,解决合同纠纷除了当事人协商、调节之外,诉讼或仲裁就是当事人的唯一选择。也就是说,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就不能再选择通过仲裁解决;反之,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二者只能选择二其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将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分歧”,则该条款无效。

    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仲裁员大多由法学教授、法律专家、专业律师和政府机构专业人士兼任。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振幅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跨地区选择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在合同里面注明仲裁条款,明确表达仲裁意愿,尤其要注意必须具体制定仲裁机构,如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不能写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多一个“市”字,该条款就无效了。如果合同中事先未订仲裁条款,可以通过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将合同纠纷提交仲裁。

    仲裁具有省时、省力、程序灵活等优点。仲裁庭开庭审理但程序上不公开,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当事人也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在这方面当事人享有自主权。仲裁在程序上与诉讼有显著不同。当事人去法院打官司,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申请撤销时法院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才可以撤销。

    从实践来看,标的额不大的合同纠纷选择诉讼更合算。因为仲裁费比诉讼费略高,如标的为2万元的经济纠纷,仲裁费是1350元,诉讼费是800元。诉讼中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仲裁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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