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确保司法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只有维护司法裁判过程的公正,才能使司法工作取信于民。其公正至少应当使司法裁判者保持最起码的中立和超然
减缓刑事诉讼的“殃及效果”任重道远
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托善良人裁量。——德 康德
中国人的苦难源于缺乏常识
聂树斌案能不能认定为错案
或许死刑最让人感到毛骨悚然之处不仅仅在于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歧视或者恣意,更在于在某些情况下,无事者也可 能被处死。[英]威廉·布仁南
我们知道,诉讼程序也好,司法制度也好,都是人为的产物,因而都不是完美的,其也不是在完美的条件下得以运行的,尤其是实施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的人是不完美的。所以,“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纵坏人”只能成为个美丽的传说。冤(错)案的发生古今中外都无法避免,只是或多或少的问题。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在我看来,要想使律师摆脱为“坏人”辩护的心理负担,重要的是,在社会中树立这样一种理念,那就是,在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律师需要尽力和优先维护和遵守的应当是职业道德,而不是社会道德。正如美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曾强调的那样:“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
2006年7月12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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