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对我说:王振华这样的案件,也有辩护律师⋯真是让人无语。
我说:
再无法让人理解的罪行,都应该有律师。
在法庭上,律师是来讨论事实和法律的。
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就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不受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这是律师的职责。
哪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希特勒或者其他恶魔。
这种辩护制度的设置,恰恰是为了我们每一个人,让我们每一个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制度设计上获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力量。这种抗衡,不是为了逃脱制裁,而是为了避免多余的侵害。
这个案件律师辩护针对的是这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任何人被冤枉,被弄错,被施加以与其行为不当的惩罚。
这种制度的建立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公权力会犯错,人可能会被冤枉,即使是犯罪的人也可能被乱施刑罚。因此,需要一套程序来使犯罪事实的认定、惩罚措施的采取更慎重,更准确无误。而律师辩护,就是这种制度设计中的最重要的一环之一。
话虽然这样说,但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尤其是那些引起公愤的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似乎从未被原谅。任何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件,律师都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
但律师就是律师,他不因替众人同情的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而成为天使,也不会因替众人人人喊杀的“坏人”辩护而成为坏人的帮凶。那仅仅是他的工作而已。
在这一点上说,律师这个职业,从为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这个角度,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就给它背上了一个大而重的十字架。
制度化的好处就在这里,它不会因为大众的喜乐而随意改变自己的规则。一项规则的运行,不会因为一个案件被讨论的热烈,而改变运作方式。这时候,你的不适,你的抱怨,甚至你的冲天怒火,甚至,真的有真正的罪犯在律师的辩护下逃脱了制裁……这些,恰恰是我们为了建立一个对绝大多数人有益的制度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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