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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作者: 庄隐 | 来源:发表于2022-08-30 22:19 被阅读0次

          这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世人认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人辩护的人的态度。——艾伦·德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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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对律师存在很多误解,比如我就经常遇到有人说:“为什么你们律师要收钱,你们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吗?”、“不就是说了几句话吗,为什么这都要收钱”等等。但这其中,我认为最大的误解也是对律师中伤最重的,就是指责和攻击那些为人们口中所说的“坏人”做辩护的刑事辩护律师。人们无法理解,作为自诩是法律和正义的捍卫者的律师,为什么要去为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辩护,去想尽办法的维护这个“坏人”的权益。难道,是为了钱?又难道,是为了想讨人骂?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律师这一职业。在搜狗百科上搜素“律师”字条,上面对于律师的定义是:“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知道,律师跟大多数的专业工作者一样,是通过国家的认证后,依据法律,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

          律师的职业设定,注定了它是一个很容易引发争议的职业,因为我们时时刻刻都处在是与非、法与情的漩涡中。在法的世界里,唯一可以置身事外的只有法官,他们居中裁判,依法从事。律师则不行,律师是有立场的,律师的天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最大可能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这就必然的导致了律师常常要站在某一方的对立面,公安机关、检察院、对方当事人、对方律师,有时甚至是法院以及一些国家权力机关。律师这一职业的性质和特点,为我们被社会大众推上风口浪尖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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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闹得人尽皆知的劳荣枝一案,作为她辩护人的吴丹红律师遭到了网暴。在此我先不谈观点,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根据公开的案情介绍显示:1996年至1999年期间,劳荣枝与情人法子英共谋并分工,由劳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共造成7人死亡。案发后,法子英被警方抓获,并于1999年12月28日执行枪决;而劳荣枝使用“雪梨”等化名潜逃,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劳荣枝被控犯下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三宗罪。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劳荣枝被判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决定执行死刑,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2022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劳荣枝案二审在江西高院开庭;同日,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发表异议,被法庭依法驳回。劳荣枝否认了检方对其“故意杀人罪”的指控;8月20日,劳荣枝二审庭审结束,法院择期宣判。

          很多人骂吴丹红律师的原因主要是看了各种真假未定的新闻报道,以及一些涉案公诉机关和部分公众人物对案件的描述。依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几乎所有公开的信息都在向公众传达这样一种理念,即劳荣枝是一个丧失人性的女魔头。这种未经证实就先入为主的观念已经让观众陷入了一种“正义的狂欢”,仿佛一瞬间,人人都是明察秋毫、火眼金睛的包青天,早已经洞察了一切。这个时候,任何提出与大家相反的讨论或者做出违背大家意愿的事的人,哪怕他是合法的,也会被骂得狗血淋头。人们只会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真实的情况是什么已经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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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了吴丹红律师五十五页的辩护词,里面提到了很多点值得大家思考。比如吴丹红律师依法去南昌第一看守所会见劳荣枝,刑拘通知书上写着关在此处,但系统却查不到这个人,实际上劳荣枝当时被关押在中寰医院。第二天南昌市公安局就安排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会见,按照法律规定,家属先行委托的律师优先于后指定的律师,但吴丹红律师却无法会见当事人,这样的做法在程序上已经违法;又比如吴丹红律师在审查证据材料中发现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再比如本案属于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等问题。我列举的只是一小部分办案机关违法的地方,还有很多疑点尚未列明,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搜来一看便知。

          很多人不明白,有些案件明知道人就是嫌疑人杀的,为什么还是要走一套繁琐的程序,直接拉去杀掉不就可以了吗。实际上在这一方面我们吃过很多亏,也因此发生过很多冤假错案,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聂树斌案。当时所有的“证据”都证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聂树斌被执行了死刑。但20年后,案件的真凶却在河南落网,聂树斌被判无罪。可这份迟来的判决,对聂树斌却再也没有了意义,20年,坟头的草早已长青。不仅仅是聂树斌,还有佘祥林、赵作海等,有的永远失去了生命,有的失去了一生的自由。这些血淋淋的例子都在告诫我们,如果没有对办案机关及时、有效的监督,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那个被冤枉的人,如果大家是聂树斌、佘祥林,在所有人都在喊着要杀你们的时候,所有人都以为你们就是坏人的时候,你们会希望有一个律师来为你辩护吗?

          如果仅仅依照一方单方面作出的结论和媒体的大肆渲染造势,就可以判定一个人有罪,这将是对我们社会和制度最大的讽刺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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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个人一直有一种观点,那就是比让一个人逃脱处罚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让一个无辜者蒙冤,逃脱的罪犯还有抓住的机会,但无辜的受害者可能再也不能发出声音。我想这个观点应该也是符合现代文明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的,正是因为有那么多的先例一再告诫我们,个人的理性和认知是有局限的。我们没有办法仅仅通过自己看到或者听到去判定一个人该不该死,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确认,而这套程序里面,必须设置一个人要在站在嫌疑人的立场,为嫌疑人发声且不能遭遇不公正的对待,这样他才能依法凭借一己之力对抗处于强势方的公诉机关,让法律的天平保持平衡。所以我为那些敢于在大案要案中担任辩护人的律师们点赞,他们被千夫所指,但他们是真正的孤单英雄,是中国法治的良心。

          近年来,《刑法》陆续进行了修改,许多旧法中应当判处死刑的罪名都已经删除,少杀和慎杀是我们国家对待死刑的态度,每一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反反复复经过大量的论证和研究,所有的谨慎和小心,都在默默地告诉每一个人,剥夺生命的处罚是不可逆的,一旦错判,便是当事人及家属的一次难以弥补的伤害,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损害。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排除合理的怀疑,远高于民事案件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换句话说,即使一个人真的杀了人,如果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足以证明这一点,哪怕法律也不能去制裁他,这就是现代文明社会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必须要承受的代价。因为迄今为止,人类还没有发明出一套完美的制度可以鉴别谁是好人和坏人,并同时兼顾公正。没有确凿的证据就不能认定某人有罪,这是我们对我们认知能力的自知和妥协,事实证明,相较于古时候的“宁愿错杀一千,也不愿放过一个”,我们现在的制度更加科学和人道。

          所以,请相信我们的法律,请相信国家对维护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考量,请相信我们律师捍卫法律和正义的决心,我们为坏人辩护不是为了保护坏人,律师并非铁石心肠,并非对那些受害者的家属无动于衷。律师所做的一切,不是为了博取名利而颠倒黑白,而是为了让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监督办案机关能够依法正确地对待每一个嫌疑人、依法取证,尽可能让无辜者免受公权力的误伤。让我们的司法制度日臻完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正义!

    作者:庄隐

    姓名:曾祥同,职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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