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的“祖师爷”是春秋时期的郑国(现在的河南)人邓析。《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了有关邓析的这样一个故事:
洧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赎买尸体,但得到尸体的要价很高。于是,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请他出主意。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别人是不会买的。”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买尸体了。
得尸体的人着急了,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们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邓析的话,单看任何一句都对,持有尸体的人和死者家属分别听了邓析的分析后,都应该觉得有醍醐灌顶的感觉。
但是合起来就有问题了,如果两方都按邓析的分析做事,事情会僵在那儿,最后一定会两败俱伤,看起来双方得不到什么好处。所以其后的荀子在《荀子·非十二子》就评价邓析说:“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按荀子的意思,律师让人心意浮动,对人却没有实际帮助,对社会没什么好处。
但是,荀子只是看到了事情的一方面。即使是现在,律师的作用也仅是帮当事人认清自己,知道的自己权利。如果律师高明一点,他会分析当事人对手的情况,并向当事人提出决策的建议。
就像上面故事中的双方一样,持有尸体的人最后可以一个什么样的价位出售尸体,不仅取决于持有者的持有尸体的事实,还要更多取决于对方的意愿强度,即愿意以多少价格赎回尸体。反过来对死者家属也是一样的情况。
如果只有一方聘请了律师,而对方没有聘请,则聘请律师的一方会通过控制自己一方的行动,来达到让对方让步的目的,在一次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如果双方都聘请了律师,则双方都讨不了对方的便宜,但是也不会遭受来自对方的损失。——所以发展到最后,一个律师执业充分的社会,会变得越来越公平。
公平是有独立价值的,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每个社会成员,要想发财致富,都自能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作,而不能靠强取豪夺。
但是执政者并不关心公平,他们心目中“秩序”才是第一位的。《吕氏春秋》记载,由于郑国民众都学邓析,“郑国大乱,民口喧哗”,相国子产认为秩序受到了威胁,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斩首后还要示众。
律师要在不挑战现有权威的前提下发挥作用,这一点现在好像也没有多少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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