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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作用

律师的作用

作者: 律鸣光旭 | 来源:发表于2017-07-20 13:13 被阅读72次

      本文的题目,相信也是存在于大多数当事人头脑中的疑惑,找律师有用吗?律师的作用在哪里?

    先来讲两个我亲身经办的案例。

    先讲第一个。

    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是一名女性,年轻女性。在找到我们的时候,风急火燎,我本想让她尽可能多的讲出案件的事实,给她做一个全面的分析,但她反而一个劲的要求我们只需要为她写好一份诉状就好了。据她陈述的事实是这样的:几年前,她被某航空公司派往中东某国机场担任地勤一职,当时签订的合同里面约定了她需要向公司支付12000元的相当于是保证金性质的费用,如果干满一定时间回国,这个钱可以全额退还,否则,如果中途回国,只能退还一半。刚好呢,她中途回国了,按照合同约定,公司理应退还她6000元的费用,但是公司一直拖延,据她讲她也一直在找公司催要这笔钱,但几年来公司一直未予她正式和明确的答复。

    由于全程都是她在说,我并没有看到任何书面的材料,我告知了她相应的法律风险(老实说,对于这种只有口说,但无书面材料的案子,我一向是比较反感的,所有的当事人,没有一个不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不是法律的立场为自己说话,当然这也不能怪他们,但是既然找到了律师,至少应该提供一点书面的材料吧,比起忽左忽右的人言,法律更愿意相信书面的材料),她向我保证,自己所言都是真实的,都是客观事实。

    收取了一定律师代书费用后,我很快为她写好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虽然只是做了一个简单的代书,但我同样将整个诉讼流程和证据组织方法、注意事项、法律风险给她做了一个相对全面的告知。

    她非常满意,在和我道别后就径直走到楼道,按了电梯准备下楼。我坐在电脑桌前继续加班,喝了一口刚泡好的小茶。

    没多久,她又折返回来了,看得出来,她还有别的难题需要解决。

    果然,在刚刚解决了上一个问题后,她问我:蔡律师,我还有别的事情需要解决和咨询您,您方便吗?

    我说,可以的,不过,您要知道,我们律师咨询,是要收费的,我的标准是300元/小时,这笔费用需要在咨询前收取。

    她说,我知道的,我知道,看您这么忙,耽误了您的时间,也应该支付费用。

    说话间,她已将咨询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我了。

    她问我,蔡律师,诈骗,可以追究诈骗犯的法律责任吗?

    我回答道:可以啊,按照我们湖北省的标准,一般情况是诈骗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如果数额较小,还可以将其治安拘留。

    她:情况是这样的,我之前和一个女的一起报考航空公司的空姐,后来她约我出去玩,我们一起去酒吧喝了点东西,我出的钱,花了大概几百块吧,这个算是诈骗吗?

    我:这个,这个,大概有点困难,一般如果是酒托的话,人家也要最少消费几千上万,你这个数额太少了,很难认定诈骗,而且,你们一起出去玩,这个有人买单,也很正常。

    她:还有个情况,她带我出去玩,后来我认识了一个男的,然后我跟这个男的认识了几天发生了关系,后来我未婚生子,导致我现在还是一个单亲妈妈,我现在的一切都是这个女人造成的,她就是个骗子、大骗子,我现在的生活都是她造成的,她是罪魁祸首,我要告她!

    我:当时您和她一起出去玩的时候,满了18岁吗?(她回答当时自己已经22岁了),根据中国法律,年满十八周岁的个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说,这个时候,我们自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触犯了法律,法律自然会让那些触犯法律的人来付出代价。但是根据您所言,第一,您全程都是按照您的行为意志,您是自愿的;第二,法律只会管辖那些已经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或者是显现性损失,损失必须是物质形式,至于情感纠纷、不能量化的损失、思想等抽象的东西,并不在法律的管辖之下;第三,我觉得,您反倒可以追究那个男的的责任,比如,小孩的抚养费问题。

    她马上表示,那个男的对他很好,会定期打钱给她,不打算追究他的责任。

    她又问,蔡律师,如果有人擅自用了你的名字,可以追究他的责任吗?

    我答:可以啊,公民有自己的姓名专属权。未经本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她说,情况是这样的,某大型房地产商用了我的姓,这算不算侵权?

    (她的名字有三个字,而她所言人家用了她的姓,只不过是那个房地产商的名字里面和她的名字重了一个字而已)

    我说:第一,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必须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和确实的依据,才能构成事实;第二,我国法律的原则一般是,有损失才有赔偿,如果无法证明侵权人给自己造成了物质损失,那么很难获得物质赔偿,即使支持,一般也很少;第三,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严肃的认定,所以我们认为的生活事实并不天然就一定吻合法律事实,它需要经过一定前述的程序和认定才能完成某种程度的上升。

    我又跟她解释了半天,包括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对法律的解读,这一次,她失望而归。

    再来讲第二个案例。

    第二个案例的主角,是法人单位,一个大型P2P公司。

    该P2P公司为我所顾问单位,由于盘面很大、战线很广,当然了,也正是由于这些因素,导致在公司实际运营中,时常有一些擦边球事件发生。政府对这一块,则态度暧昧,眼红手利。

    情况是这样的:在今年6月份,该公司在浙江某地的一个分公司,经理被当地的公安分局进行了传唤,连续传唤24小时,而且公安局表示,还要继续传唤该分公司的负责人。

    为什么公安局要这样对待分公司呢?这话,还得从一个电话说起。5月份的时候,该分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接到几通电话,电话里一北京公司自称接受该分公司委托,负责对该分公司区域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由于一个逾期客户的配偶在人民法院工作,在反复拨打该逾期客户电话不通的情况下,拨打了其配偶的电话,但其配偶也拒接电话,不得已拨打了所在法院的工作电话,陈述了事实和要求转接其配偶。法院方面认为,其行为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遂下函公安分局要求彻查此事。由此,公安局组织警员奔向该分公司所在地,要求负责人配合调查、说明情况,刚巧那天负责人不在,遂带走了一名经理,并要求负责人回到公司了继续接受传唤。

    由于情况紧急,在接到顾问单位请求后,我连夜从武汉出发,赶往千里之外的该分公司所在地。

    第二天一早便到了该地,上午向该分公司经理了解情况并做了初步的事件核实后,决定下午前往公安局进行交涉。

    下午分公司派车将我送到了公安局所在地,在出示了该分公司授权我办理此次事件的委托书和律师证件后,我见到了主办该案件的警官,年纪四十岁上下,看上去还比较和善,比较好讲话,我看了他的办公室,哦,也算是大小不小的领导了。

    略微寒暄了几句,我进入正题。

    “某某领导(此处省略具体职位),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分公司委托,委派我全权处理贵局最近办理的某北京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催收事件,目前,我想就该次事件和您做一个沟通,并谈谈我的意见,您看可以吗?

    “哦,北京来的律师”领导睁了睁眼睛,“蔡律师抽烟吗?”

    “您抽吧,我不抽烟。”

    “某某领导,在本次事件中,全程只有一个陌生电话,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我们分公司参与了该次事件,第一,电话里的信息真伪尚未核实,电话里的公司来自于何方,该公司只是在电话中自称接受了分公司的委托,目前尚无任何证实;第二,电话的录音我也听了,只是平静的陈述事实,并无威胁、暴力言语,并未达到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处罚标准,即并未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第三,贵局已经传唤了我分公司的一名经理,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超时间传唤,对于贵局还要继续传唤负责人的做法,明显超出了合理行政的范围,因为我分公司本身就是受害者,而且经我核查分公司并无授权任何公司进行逾期贷款催收;第四,贵局目前想要的,无非两样,一是查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核实事件的真实性,二是法院那边需要打电话的那个公司的道歉,有个台阶下。这两样,我们都可以为您办到。所以,请贵局就不要继续传唤我分公司的其他人了。

    该领导频频点头,点了点烟灰,说道:蔡律师,我们也给您交个底,这个事,目前,我们确实没有比较确凿的证据,要查起来也比较困难,主要是政法委那边给我们下的函件,要我们彻查一下,我们才会弄这么大的动静,您这样,按照您说的,出个情况说明函,把整个事件进行一个说明,另外,让打电话到法院的那个北京公司出个书面道歉函给法院,这事儿,就先这样。

    真正有效的沟通,一针见血,刀刀见锋。

    后来的回访得知,在律师介入后,公安局再没有为难当地的分公司了。

    律师的工作,有时候就像一名医生解救突发在手术台上的病人。正如病人到了医院一般都是自己不能自愈的疾病,当事人找到律师也一定是遇到了难以解决和相当棘手的问题。如果病人本身条件较好,那么就存在救活治好的可能,当然,也只是可能,毕竟,一场普通小感冒也是能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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