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环境评价范围。
1.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码头、站场等):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米为评价范围;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声环境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米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2.对于以移动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地面交通):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线路中心线外两侧200米以内为评价范围;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声环境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米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3.机场项目噪声评价范围按如下方法确定:机场项目按照每条跑道承担飞行量进行评价范围划分;对于单跑道项目,以机场整体的吞吐量及起降架次判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对于多跑道机场,根据各条跑道分别承担的飞行量情况各自划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并取合集;单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是以机场跑道两端、两侧外扩一定距离形成的矩形范围;对于全部跑道均为平行构型的多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是各条跑道外扩一定距离后的最远范围形成的矩形范围;对于存在交叉构型的多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用应为平行跑道(组)与交叉跑道的合集范围;对于增加跑道项目或变更跑道位置项目(例如现有跑道变为滑行道或新建一条跑道),在现状机场噪声影响评价和扩建机场噪声影响评价工作中,可分别划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不小于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70分贝等声级线范围。
二.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分类。
1.一、二级评价。调查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地理位置、行政区划、所在环境功能区、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内人口分布情况、与建设项目的空间位置关系、建筑情况等。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培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现场监测,其余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可通过类比或现场监测结合模型计算给出。调查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影响的现状声源的名称、类型、数量、位置、源强等。评价范围内现状声源源强调查应采用现场监测法或收集资料法确定。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及其影响,对现状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2.三级评价。调查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地理位置、行政区划、所在声环境功能区、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内人口分布情况、与建设项目的空间位置关系、建筑情况等。对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可利用已有的监测资料,无监测资料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进行现场监测,并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
三.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声环境影响预测范围应与评价范围相同。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和建设项目厂界(场界、边界)应作为预测点和评价点。
1.预测和评价内容。预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所有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噪声贡献值和预测值,评价其超标和达标情况。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贡献值,评价其超标和达标情况。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等建设项目,还需预测列车通过时段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等效连续A声级单架航空器通过时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最大A声级。一级评价应绘制运行期代表性评价水平年噪声贡献值等声级线图,二级评价根据需要绘制等声级线图。对工程设计文件给出的代表性评价水平年噪声级可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应分别预测。
2.预测评价结果图表要求。列表给出建设项目界(场界、边界)唤声贡献值和各声环境保护目标外的背景唤声值、噪声贡献值、噪声预测值、超标和达标情况等。分析超标原因,明确引起超标的主要声源。机场项目还应给出评价范围内不同声级范围覆盖下的面积。判定为一级评价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应给出等声级线冬,判定为一级评价的也面交通建设项目应结合现有或规划保护目标给出曲型路段的噪声贡献值等声级线图。工业企业和地面交通建设项目预测评价结果图制图比例尺一般不应小于工程设计文件对其相关图件要求的比例尺。机场项目应给出飞机噪声等声级线图及超标声环境保护目标与等声级线关系局部放大图,飞机噪声等声级线图比例尺应和环境现状评价图一致,局部放大图底图应采用近3年内空间分辨率一般不低于1.5米的卫星影像或航拍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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