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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学习笔记(十三)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

杨立伟·学习笔记(十三)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

作者: 杨立伟 | 来源:发表于2017-07-18 20:28 被阅读0次

    (一)因无证驾驶、醉酒(而不是饮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考虑到人身损害问题在实践中更为突出以及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道交解释》将该规则的适用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之内)。

    (二)《道交解释》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保险公司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履行先行赔偿义务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应考虑将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驾驶人等列为共同被告。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其应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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