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商业险,因交通事故,甲在向受害方赔偿后,遂向某保险公司追偿。某保险公司辩称,因甲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法院应扣除不计免赔15%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不计免赔险种为附加险种,投保人未购买该险种,故应扣除保险公司15%的赔偿责任。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不计免赔率是否赔付并没有完全统一。支持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计免赔主张的相关案例,例如:(2018)豫01民终2685号;但也有不支持的,例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236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89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再29号。
律师认为:
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虽未购买不计免赔率险,但由于免赔率的约定属于保险人责任的内容。若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就其已经对免赔率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进行有效举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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