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上午九点,位于某区法院大楼三楼的8号法庭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侵权案件。原告是死者的儿子,旁边坐着的是他的代理律师。被告席上有两被告,分别是肇事者李某的代理律师和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旁听席上有6、7位旁听者,是原告和被告的家属。文水聆听了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总结如下三点收获:
第一是熟悉了民事开庭审理的程序。本案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由一名书记员记录。法官在开庭之前,做了三项准备工作,宣读法庭纪律,询问有无回避申请,查明原、被告身份。在确认排除影响法庭开庭的法定事由后,法官宣布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的代理律师宣读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答辩,提出抗辩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宣读证据目录,以及证据证明目的,然后将证据交给两被告进行质证。接着进行法庭辩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第三个过程是最后陈述,原告再次强调希望法庭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希望法庭依法宣判。
二是了解了案情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案的案情大致是这样的:2020年元月9日受害者徐某在人行道上被李某驾驶的汽车左侧撞击,致其脊椎受损,送医院医治过程中,不久因家属喂面食窒息身亡。肇事者李某目前因该案被羁押,面临刑事处罚。死者的儿子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将肇事者李某以及某商业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九十万元的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是李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但对导致徐某死亡的原因与车祸是否有因果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原告方提供的医院死亡证明书中死因是因车祸导致脊椎受损,长期卧床导致多器官衰竭而亡。被告方提供的医院诊程意见书中死因是非专业人员喂食面食,导致呼吸道堵塞窒息昏迷,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法庭出示了依职权委托某鉴定机构作出的死亡鉴定书中的死因既有脊椎受损导致多器官衰竭的原因,也有因喂食窒息的原因。为此,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死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的观点是车祸是导致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理由是正常人一般不会因食用面食而窒息死亡,徐某是因为车祸导致脊椎受损,多器官丧失了功能才死亡的,与喂食面食无关。被告方则辩称,车祸事故导致的是徐某脊椎受损,徐某送医院医治的过程中,神智一直清醒,是家属不当的喂食才诱发了死因,与车祸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将徐某的死亡责任全部归责与被告方。被告保险公司也持同样的意见,要求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三是感受了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的庭审压力。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职责要求他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必须依法全力辩护。被告的代理律师也正是这样做的,他代表肇事者李某对受害者的不幸遭遇表示深深的遗憾,但情归情,法归法,他出庭代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可是作为原告方在感情上有些接受不了。特别是旁听席上受害者家属几次打断被告代理律师的陈述,干扰了法庭审理过程,引起法官的告诫。好在被告代理律师情绪并未因此受到影响,在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通过这次旁听,文水知道书本上的学法过程与旁听学法的过程相互佐证,也是学法不可缺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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