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闲逛,看到条消息“联邦法官把得州的心跳法案叫停了”。
于是搜索了下“心跳法案”的相关新闻,试着了解了下。
1973 年美丽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承认美国妇女的堕胎权。但在随后的 48 年中,随着个人自由与宗教信仰以及保守主义观念的冲突加剧,围绕它的争议从未停止。2011年开始,俄亥俄州开始讨论“心跳法案”,法案的正式名称是《人类心跳保护法》(Human Heartbeat Protection Act),它规定一旦胎儿心跳被检测到,堕胎就是非法的。
俄亥俄州的法案并未获得最终通过,但随后又有几个州尝试通过该法案,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通过该法案,但次年被最高法院驳回。2021年9月得州通过“6周心跳法案”,即6周后有心跳的胎儿受到法律保护,被禁止堕胎。该法案在美国联邦高等法院以5比4获得通过。随后,遭到了女权组织的强烈抗议。
但今天又传来消息,联邦法院的大法官把该法案叫停了,虽然只是暂停,但依然给反对者以莫大的鼓舞。
支持者的观点认为有了心跳就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堕胎就是把婴儿杀死,这违反了婴儿的人权。这个其实涉及如何界定生命的问题,什么是人,什么是生命,什么是独立意识,有很多讨论,这里面还有很多宗教方面的说法,比较复杂了。
围绕着6个周的胎儿是否是具有独立生命的人,有很多争议。如果大脑发育成熟才算人类,那么6个周的胎儿大脑成熟度是什么样呢?好像目前没有一个准确说法,但该法案以婴儿是否具有心跳作为依据,显然又有些牵强。
而现实情况是,很多女性在怀孕6个周左右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怀孕。这显然侵犯了女性的权益。
况且,还有很多非自愿怀孕,这样的情况如果也必须生下来,显然更不近人情,也侵犯了女性的正当权利。
个人认为女性的堕胎权应该得到保护,但多大不允许堕胎可以讨论,比如日本是6个月以上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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