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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城区规范停车秩序

城市城区规范停车秩序

作者: wqf888888 | 来源:发表于2017-05-11 17:11 被阅读0次

    一、本通告所称停车是指公众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以及停车场、广场和单位、居民小区等允许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

    二、按照市城区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在市城区道路两侧符合停车条件的区域统一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指示标志标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 挪用停车泊位和停车指示标志标牌。

    三、凡需要在社会公共区域停放的车辆,均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指定方向整齐停放,不得超出、骑跨泊位,不得逆向停放,或在其他地点停放。

    四、沿街单位、商铺要按照辖区政府规定的“门前五包”相关要求,严禁车辆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对在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 ,应当及时进行规范。

    五、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在借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驶入或驶出停车泊位时,不得逆向行驶,要主动避让非机动车、行人,确保交通安全。

    六、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要加强辖区停车管理。住建部门要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加强内部停车管理,提高配建设停车位(库)使用效率。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要规范内部车辆停放秩 序,严禁闲置内部停车位(库)、挤占公共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违规停放车辆。

    七、对违法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并予以处罚。

    八、依法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配建专门的停车场地,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 、人行道停放车辆。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圈占城市公共场地停车,或者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非法圈占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并 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 驶离的,处一百元罚款;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

    (五)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在明令禁止停车地点停车的,处二百元罚款,记3分。
    (六)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依法 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九、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依法规范停车,维护停车秩序。对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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