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甲骨文;上图)=戈(“戈”的变形,上部简化,下部弯曲,表示权威绝对的强大,第一性的权威,不可冒犯的权威。)+口(“口”于“戈”内部居下,表示权威性的同意、批准、应允的语言。),字形表示绝对地不容反对的接受。造字本义:权威性地同意。作动词,引申为权威性地批准、应允,又指绝对地赞许。也引申为欣赏、接受、允许、同意、肯定、是,又引申为合二为一,相统一。“戈”形,“口”声。《广韵》:“可,许也。”,《说文》:“肯也。”,《韵会》:“可者,否之对。”有类似论述,还可以引申为“对”。从形象的角度看,“可”强调的是相统一的目标,双方心合意也合,体现出合而为一的本义。值得再三强调的是,中国汉字由象形字如商代的甲骨文为代表演化而成,是具有朴素唯物辩证法内涵的文字,由具体的事或物抽象而成,具有全息性,也具有朴素的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特征。
3.非“非”,甲骨文1如上图,最早见于商代,象夫妻二人背对背睡在一起,闹意见,強调两者不合,思想不统一或相对立。虽然有分离和对立的意义,但还是在一起的。造字本义:相对立,作动词或形容词,语法上作谓语,本义指事。引申为相违背、不合、分开,又指相对的、否定的、相反的、不是的,也指错误、反对、责难的等义。古文献《说文》:“非,违也。从飛,下翅取其相背也。”,《礼记.礼运》“非礼也。”。“非”的甲骨文比金文更接近本义,也更具有朴素的唯物辩证法思想。。“非”与“可”相对,又“非”与“是”相对。
《道德经》第一章第一句:“道可,道非,常道”,其辩证法哲学思想即“道是相统一的,道是相对立的,这就是常见的道。”,也就是说,“道,是宇宙的本源,道是相统一的,道同时也是相对立的,对立统一的道是常见的道。”。“道可,道非,常道。”是标准的形式逻辑语言,是唯物辩证法哲学范畴,这句话符合“全面的、运动的、矛盾的”观点。完全可以说,“道可,道非,常道。”是唯物辩证法哲学中经典中的经典论述。
(郑裕波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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