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免除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使当事人取得对已履行部分的返还请求权。解除合同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使双方恢复到合同缔约前的状态。第53条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不是共益债务。因此本案中,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018.5.25)两个月内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受理前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付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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