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合理保护公司保密信息,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01裁判要旨
劳动者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特别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相应更高的标准管理自己所掌握的公司不宜对外公开的保密信息。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泄露了公司的保密信息,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披露的内容是否会使公司处于不利状况、给公司带来危害。
02案件概况
陆某于1995年5月15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担任公司经理一职。2011年11月8日,A公司以陆某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陆某提起劳动仲裁不被支持其请求后,向法院诉请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约97万元。
03双方主张
陆某主张:员工手册及其他政策、规章制度未经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故在此之前上述文件不应对其产生效力。
A公司主张:
1.2011年10月20日,陆某签署了对公司政策、规章制度的确认书,内容为确认对包括信息保护政策、利益冲突和道德行为规范政策、纠正辅导和纪律处分、员工手册等在内的公司政策规章制度的内容均明白且无异议,且承诺至目前为止其申报的内容均不存在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情形。
2. 陆某多次将标有“A公司保密信息”的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与该文件内容具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
04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陆某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劳动者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特别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相应更高的标准管理自己所掌握的公司不宜对外公开的保密信息。
第一,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所适用的规章制度包括信息保护政策、利益冲突规范、纠正辅导和纪律处分、员工手册。陆某在其签署确认书中确认了上述政策、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并表示其在进入希捷公司工作之时,即已对上述政策、规章制度知晓并申明自愿遵守,且承诺其至签署该份确认书之时为止其申报的内容均为不存在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二,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泄露了公司的保密信息,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披露的内容是否会使公司处于不利状况,给公司带来危害。涉案报告后页明确了报告分享的人员范围,陆某作为设施部总监,将此报告发送给竞争公司的行为超出正常工作活动范围,其行为泄露了公司的保密信息,属利益冲突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0485号
05建议
1.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保护制度、利益冲突制度、纪律处分规则,并将上述制度规则等以合法方式由员工确认;
2. 对于涉密信息,公司可以标注该项信息的涉密性,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3. 对于竞争公司,公司可以制作竞争公司名录,由员工确认;
4. 对于技术性岗位,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公众号:法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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