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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至诉讼期间员工工资 如何支付?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至诉讼期间员工工资 如何支付?

作者: abc2380e7ac7 | 来源:发表于2019-05-13 14:28 被阅读2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一般有两个选择:要求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针对后者,员工可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而针对前者,往往由于员工在此期间并未向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其工资支付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始支付工资时间、截止支付工资时间等)、工资标准、其他损失等事宜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周某于1997年2月入职中咨公司,2008年4月1日,中咨公司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周新担任监理岗位工作,按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计算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动而调整,绩效工资视乙方个人工作表现及甲方效益状况而定。2014年3月25日,中咨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由作出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14年4月17日,周某以要求撤销中咨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中咨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补贴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撤销中咨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驳回周某的其他申请请求。后经过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中咨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二审维持原判。

 后,周某以要求中咨公司支付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工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其他各类工资补助等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裁决如下:中咨公司支付周某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工资合计226100百元;资质补贴差额7000元;司龄补贴差额840元等。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判决中咨公司支付周某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工资合计251440元。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摘要】

在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周某未提供劳动的原因系中咨公司先后违法安排待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故应向周某支付该段期间的工资。中咨公司以其公司与周某没有劳动合同,周某未向中咨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为由,不同意向周某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和补贴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中周某分项主张的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资质补贴差额、司龄补贴差额,经查得知上述项目均属于工资范畴法院合并为“工资”项下统一处理。

【律师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要求撤销公司解除通知,同时一并提出要求支付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亦可先申请要求撤销公司解除通知,认定该撤销违法,后在提出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但由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并未对于员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该期间工资支付问题进行明确,需结合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或高院审理劳动纠纷指导意见进行判定,同时在实务处理中应多参考当地中院或高院类似案例的处理。

 1、北京市相关规定或高院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颁布)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

(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其中,程序方面存在瑕疵是指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实体方面存在问题是指解除理由不合法等。关于工资标准,一般按诉讼期间双方认可的月工资数额进行计算,但实践中北京部分案例也存在判决按基本生活费来计算工资标准,依据是《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海市相关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6月27日)二十三、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

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对于工资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了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1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止本人的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此期间已在他处工作取得报酬的,所得收入应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中扣除。

    上海对于劳动者在他处工作取得报酬的,规定可扣除,是否已取得报酬,可申请查看是否有个税缴纳记录等进行证明。

3、广东省相关规定或或高院指导意见: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实施)九十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裁决撤销或判决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一百〇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深圳针对三期内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工资支付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4、江苏省相关规定或高院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02.03实施)27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判令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的生活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2011.11.08实施)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5、浙江省相关规定或高院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实施)十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如果在一审宣判前,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的,则一般不支持劳动者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劳动者主张停发工资日至劳动合同届满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应按劳动者被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如果在一审宣判时,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对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停发工资日以后的工资损失,应按劳动者被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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