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下简称《29号文》),引发广泛热议。暨校园贷、首付贷、金交所、现金贷等整治之后,29号文无疑是监管的又一记重拳。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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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
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明确“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纳入取缔类处置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
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资产管理产品
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对此解读道,这是中央工作会议刚刚通过的资管新规一个辅助文件,也是互联网风险整治办一直以来的坚持原则。即任何资产管理业务都需要持牌,非持牌的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这个之前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也完全一致。
原因很简单,一行两会未来严厉整顿金融秩序,规范持牌机构发行的各类资管产品比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基金产品等,但对于非持牌的第三方机构依托互联网渠道继续从业,显然会形成非常明显的冲击。所以在正式规范传统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之前,对互联网非持牌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1、明确了依托互联网渠道发行销售各类资管产品,包括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2、措辞表述上也是前所未有的严格,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销售资管管理应当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只有3个月的压缩期限,压缩为0.
3、重述此前64号文的要求,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
4、注意这里的持牌定义是特指一行两会的金融许可,地方金融局是否具有发放牌照资质,有待商榷,一般意义上的理解不包括地方金融局的准入。
以下是通知原文:
本文来源: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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