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从中性角度来说一说“投诉”、“举报”、“告密”、“控告”的含义及其区别。(不讨论具体案例)
为方便理解,我们先定义几个概念,即申诉人、受理人、被诉人、被诉事由、被诉事由裁定人,诉/受程序制度依据、被诉事项裁判实体制度依据等。
先说大家关心的“举报”吧,首先,举报的事项应该是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事实或行为,举报人一般不要求是与被举报事项有厉害关系的人即可以是任何人,受理人一般是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制定发布人或者法规规定的执法者。举报及受理、处理流程制度本身可以是法规,也可以不是法规。
举报人是一般人,举报不(应)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但举报是人的天然权利,举报人只要保证举报的内容符合事实,并指出该事实大致违反哪个法规即可,即只要求事实准确不要求定性准确。因为举报人不是受害人,不能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对被举报人的处分要求(当然你非要说也没办法,只是没有法律效力而已)。
再说举报事项处理,举报事项是由受理机关独立(非公开)处理的,因为举报人并不是举报事项的厉害关系人,因此举报人无权参与处理进程,也无权了解具体处理过程细节和方式方法,处理机关做出处理决定没有必要征求举报人的意见,处理机关只是在处理完毕后有义务向举报人通报处理结果。被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按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
最后对“举报”的概念概括一下:“举报”是指举报人(一般人)就自己认为涉嫌违反相关法规的事实或行为向相关法规的执行部门予以报告的行为。举报(机制)是任何法规(施行)体系的一个必然和必要的组成部分,古今中外莫不如此,任何法治体系都不会排斥举报。因此,举报本身是一个客观中性法律概念,不(应)存在道德评价问题。如果你对某法规本身有意见就说对法规本身有意见,跟举报机制无关。被举报人永远认为举报(人)是不道德的,而举报人和执法方永远认为举报(人)是正义的,双方观点不一样,以谁的为准呢,如果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似乎是二比一正方胜出。如果非要对举报进行道德评判,我觉得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举报的内容不真实,我觉得可以给予不道德的评价(主要这里说的是举报的事实,不是法律定性)。
最后对“举报”的概念概括一下:“举报”是指举报人(一般人)就自己认为涉嫌违反相关法规的事实或行为向相关法规的执行部门予以报告的行为。举报(机制)是任何法规(施行)体系的一个必然和必要的组成部分,古今中外莫不如此,任何法治体系都不会排斥举报。因此,举报本身是一个客观中性法律概念,不(应)存在道德评价问题。如果你对某法规本身有意见就说对法规本身有意见,跟举报机制无关。被举报人永远认为举报(人)是不道德的,而举报人和执法方永远认为举报(人)是正义的,双方观点不一样,以谁的为准呢,如果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似乎是二比一正方胜出。如果非要对举报进行道德评判,我觉得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举报的内容不真实,我觉得可以给予不道德的评价(主要这里说的是举报的事实,不是法律定性)。
再补充一下,举报主要是针对行为而非人的,举报可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被举报行为的实施人,下同),也可以不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如发现有人在偷东西但举报人并不认识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完全不知道被举报人是谁,如只看到一个案件现场(违法结果),没有看到违法实施人。
下面讲一下“投诉”,首先,投诉人得是某个行为的利益受损方即受害人,投诉的对象是造成其利益损失的实施人,主要是针对人。与举报相比,投诉事由一般指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范以外的民事合同约定或者公序良俗,比如被投诉人服务态度不好或者服务有瑕疵/差错。投诉的受理机关一般是对被投诉人负有管理职责、承担其法律义务的单位或(上级)人员,即投诉受理方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而存在的。因为投诉人是受害人,因此可以主张自己的求偿权以及对被投诉对象的处理意见。投诉相当于是投诉人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民事(民间)协商救济措施。
因为投诉受理单位和被投诉人是一个团体的,同时投诉受理单位是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存在的,投诉人和投诉受理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投诉受理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以及做出何种决定。
再说“告密”,首先,告密人是被告密团体的成员或者与被告密人拥有某种亲密关系,告密的内容是被告密团体或者个人的某种信息,该信息按团体规定或双方约定是不许外泄的,即告密人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告密的受理人/相对人是另外的团体或者个人,与被告密团体和个人存在对立关系。告密人的动机和目的一般是为获得某种利益(包括报复被告密人),告密行为一般会给被告密方带来损失,会给相对方带来利益。告密行为一般来说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告密相当于是损人利己(还利了相对人),但损/利本身不代表道德评价,一个告密行为是道德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就像不能简单的说撒谎是道德还是不道德,比如“善意的谎言”,再比如正义方欺骗邪恶方。
控告”的控告人是被控告人某行为的受害人,被控告人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控告内容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控告受理人一般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控告内容一般包括被控告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控告人的损失,损失补偿或者对被控告人的处分主张,相关证据等。简单说就是法律诉讼,这个就不详细讲了。
所以,当我们评价某个具体“X告”行为的时候,首先要确认该行为属于前述哪种类型。如果是把自己经历的某个公开的非保密事实及观点评价向前述告受理人以外的非特定人或者说公开表达,则不属于前述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其性质就属于个人言论意志表达范畴。
因此,道德评价要针对具体事件、具体情节,结合其时空背景综合考虑。退一步说,任何价值(道德)评价都是评价人根据自己的经验经历和所信奉的价值观进行的,评价的结果仅代表个人,这个世界上不存在天然的、天定的价值观。
每个人都会对事物、现象拥有和发表自己的观点,这很正常,但在潜意识或者潜台词里把自己的观点冠以“天理”“全人类共识”就没意思了,往好了说是一种表达和宣传技巧,往不好了说一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二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试着在你说的每一句话前面加上“我看见”、“我觉得”、“我认为”、“我想要”,相信你会变得越来越自信的。总之,个人意志就是最崇高的,不要总是试图代表别人的意志或者以别人的名义发表观点,因为别人没有授权你(有明确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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