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诺齐克,比罗尔斯小17岁,最后都在2002年去世。
诺齐克和罗尔斯在许多方面是对立的两极。罗尔斯为人极为谦逊温和,认真对待自己受到的所有批评质疑,也做出了许多细心的回应。而诺齐克的名著出版之后,同样是评论如潮,但诺齐克一律不搭理,早就转向了别的研究领域。
罗尔斯出生在一个典型的美国富裕家庭,但他的理论却特别注重平等,为弱势群体说话。而诺齐克,他是第二代移民,家境并不富裕,在学生时代还参与过社会主义的团体,但最后却转变成一位支持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的哲学家。
在学术风格上,他们两人的反差也很鲜明。罗尔斯是典型的刺猬型大师,一生专注于正义问题的研究。而诺齐克却像是一只活跃的狐狸,研究主题涉及广泛的哲学领域。他在哈佛教了30多年书,一门课从来不讲第二遍。
诺齐克和罗尔斯差别这么大,并不妨碍他们成为好朋友。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正义论》评价极高,他说“从此之后的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就必须解释为什么不这样做”。
但是,诺齐克自己恰恰就是罗尔斯理论最著名的反对者。在自由主义内部,罗尔斯和诺齐克形成了对立的两极,罗尔斯在最左端,诺齐克在最右端,构成了当代西方国家社会制度的选择边界。
诺齐克对罗尔斯究竟作了什么批评呢?他认为,罗尔斯没有完全充分地尊重个体权利,理论不够自洽,只能算“半个自由主义者”。
罗尔斯说,一个人天生的优势完全是偶然的运气,不应该由此获得分配的优势,除非这种优势能让处境最差的人获得改善。
诺齐克说,这岂不是把个人天赋当成了公共资源来分配吗,凭什么呢?诺齐克举了个例子,你天生有两只明亮的眼睛,而我天生双目失明,那为了公平,你是不是应该捐一只眼睛给我呢?这显然不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
如有两家蛋糕店,一家老板是个销售天才,生意特好,另一家没人光顾,最后倒闭了,员工全部失业。那么生意好的那家蛋糕店,难道就应该出钱救济隔壁失业的员工吗?
诺齐克主张一种完全彻底的自由主义理论,无论是政治领域还是社会经济问题上,都要把个体权利放到最高位置。这种自由主义被称为“自由至上论”,诺齐克的论证有两个关键要点。
第一点,他所有论证的起点是个体权利的绝对优先,你要对个体权利作出任何限制,都要给出很强的正当理由。
第二点,就是要在政治、经济、社会全方位地坚持自由主义。他要为不受任何干预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做出道德上的辩护。
一般人们谈到资本主义的好处,都是说它经济效益好,发展速度快。但诺齐克不关心这些问题,他支持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完全是出于道德的理由。他说,只有这样才能造就一个最为正义的社会。
这个听上去奇怪的论点是怎么论证出来的呢?诺齐克说,我们先别着急想分配问题,先看我们持有的东西。核心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我们持有的东西在道德上才是正当的呢?
首先,我们能正当拥有的当然就是我们自己。诺齐克叫“自我所有权”,这项权利应当免于一切外部的侵犯和干涉。
但只拥有自己是活不下去的,我们还需要获得资源和财产。所以,诺齐克就提出了他的三项正义原则。
第一条正义原则是“获取正义”。如果你最初获取的财产是正当的,是通过劳动占有天然资源,像是你开垦了一块无主荒地,自己种庄稼,没有侵犯他人财产,那持有就是正当的。
第二条是“转让正义”:如果财产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整个过程没有巧取豪夺,是通过自由自愿的交换或者馈赠,那转让就是正当。
第三条原则,就是“矫正正义”。对那些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得来的财产持有,不管经历了多少变化,都要作出矫正。
诺齐克相信,有了这三条原则,就可以来评价所有关于财产持有的正义问题。
那么社会、国家呢?
诺齐克说,答案已经包含在这三条原则里了。建立国家,一个基本的功能,就是收税。收税一方面是供养政府,换取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就是通过征税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
那弱势群体怎么办呢?诺齐克会说,那要看弱势是怎么造成的。比如黑人由于受到种族歧视,被侵犯了很多自由权,造成了不利的处境,就需要按照矫正原则来补偿。
但其他一些不利处境,比如天生残疾、不够聪明或者个人懒惰而贫困,只要不是他人强制造成的,那就无法正当地要求补偿。诺齐克说,贫困是不幸的,但不幸并不等于不正义。
诺齐克心目中理想的国家是什么形态呢?就是一种“最小国家”。最小国家根本不应当关心社会经济的分配问题,只要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和安全,保障持有财产的程序正义,不应当再有其他功能。
诺齐克认为,这样的最小国家会是一个美好的乌托邦,或者说是一个乌托邦的框架,可以容纳各种各样的小乌托邦群体。佛教徒可以自由结成佛教社群,共产主义者也可以组成共产主义社群,唯一的条件是彼此自由自愿的同意。在诺齐克看来,这才是一个百花齐放的社会,可以最大限度地让人们自由追求自己向往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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