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社会冲突治理结构转型:价值、形态、机制》读后感
研究意义:探索大数据时代社会冲突治理价值、治理形态、治理机制的变化,以回应新技术时代的治理变革。
大数据的概念及特征:“大数据时代” 被用来描述由于海量数据价值被发现,所引发的各个领域和行业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与运用的技术创新与变革的浪潮。大数据是指超过传统规模的海量数据、巨量数据,是高度信息化社会数据爆炸的写照,也是信息化发展到云时代的技术飞跃。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数据种类多、数据处理速度快 、数据价值密度低(Value)等 特点 ,被比喻为 “未来社会发展的新石油”, 成为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
大数据之“大”不仅在于其无法用常规软件抓取、管理、处理的惊人数据体量,以及被深度挖掘后所展现的巨大价值,还在于被大数据所深刻改变的社会关联模式。 大数据时代每个人都是数据源,随时创造数据,每个人同时又不停地接收数据,社会生活通过数据联结,社会行为以数据显示,形成了高度数据化社会。社会冲突在高互联互动的关联状态中被复现放大,呈现虚实交叠、无序衍化的特征,具有更强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
治理新目标:消减社会冲突治理取向将取代基于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平息应急处置目标,通过对社会冲突的整体性、系统性、预见性的治理实现社会冲突治理效能的全面提升。
治理新形态:以数据互联形成冲突治理多主体合作,社会冲突垂直管理向平台化开放治理网络转变。
治理新机制:1.建立政府间数据共享职能联动机制实现 社会冲突整体治理 2.通过政府与企业间技术合作机制实现社会冲突智慧治理 3.借助政府与公众互动机制形成 社会冲突无缝隙治理
相关概念及内容:社会冲突一种是追求现实利益目标结果的冲突,另一种是由于受挫需要释放紧张状态的情绪化冲突。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现实性冲突和情绪化冲突的混合体,是情感宣泄和现实利益与价值诉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公众为了谋求某种利益聚集在一起,又由于维权受挫,愤怒情绪累积而使得对抗不断升级。社会冲突升级为对抗性群体事件是一个演化的过程,常常是多种矛盾叠加以及情绪化推升的结果。
学者蓝志勇、崔亚杰在深入分析三个典型社会冲突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在冲突事件中,政府时常是多个角色的矛盾综合体,政府既是中立的观察方,也是仲裁者甚至利益相关者。 其主要原因是冲突管理主体单一,社会自治能力欠缺及法律不完善等,中国现发展阶段公共管理的冲突治理的结构程序还有很大的待改空间。
我国政府职能存在“多头管理、对口负责”的体制障碍,使得部门利益难以协调,信息难以共享。另外不同职能部门的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统计方法不统一,造成统计结果悬殊,这也是统计数据公信力不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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