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诚信就是品德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不守信用的人一来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二来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为了束缚不讲信用的人,合同和违约金应运而生。
罗马法是现代法律的坚实基础,有独立且较为成熟的民事立法体系,拥有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同时它也是罗马人民作为契约纠纷的工具,因此一旦人们发生纠纷就会依据罗马法来进行调解。
如果有一方违约,就会依据当时的状况进行选择。这是因为罗马法中有两种违约金,一种是由债务人有权在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间作出选择,另外一种是由债权人有权在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间作出选择。
虽然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不那么起眼,但契约制度随着时代不断进步发展成熟,从西周的傅别到明清将契约制度进一步完善。契约制度和成文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作用,但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依据情理、风俗、礼法调节裁定违约民事责任,多见于历史文献和已出土的契约。
如果违反了契约,那么只要有一方去府衙起诉,就会强迫违约的人履行契约上的义务,和现代的强制履行十分相似(《晋书 王常文传》)。
违约以后,有钱的就支付悔约罚(违约金)。如果没有钱支付悔约罚(违约金),那么可以用其它财物进行抵押,这种方法和现代的赔偿损失十分类似,最早出现在汉唐时期。
要是钱和财物都没有,只能卖身为奴(役身折酬)了。役身折酬是我国古代独有的承担违约责任方法,最早见于秦简《司空律》,到了明清官方就取缔了役身折酬,然而民间却一直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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