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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与房地产相关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与房地产相关的政策

作者: HenryYUE | 来源:发表于2018-08-02 14:00 被阅读323次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销售自产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强制分别适用“销售货物”(16%)、“安装服务”税目,同时由于安装的进项比较少,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本次新增外购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按照兼营可以适用上述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混合销售政策(从主业)。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放开补开“602”不征税发票的时限,同时补缴营业税也可以补开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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