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随便将某人送去精神病院吗?
对此问题,常人大多会回答:不成吧,如确是精神病人,也要一定手续才可以送去治疗!
然而,江西上饶女孩李某雪却以“现身说法”告诉:她因控告当地派出所某一辅警的猥亵行为,竟然被派出所强行送至江西省精神病医院关押二个多月。这段时间内,她每天被强制服药。将该女孩送精神病医院前,并无取得其父母的同意,他们事实上并不知情,是派出所事后告知。 现披露情况是,精神病医院诊断和收录依据,仅是当地派出所对精神病人所作的描述,但并无入院前第三方医疗机构的诊疗报告。 该女孩还揭露该精神病院羁押很多与她相同处境、但实际上并无精神病的正常人。
若该女孩披露情况属实:强行送入精神病院,似乎成为当地处置“不听话”的人有效手段,已变异为新时期的“ 劳动教养”方式。
我国于201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这条规定仅是规定“近亲属、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可将患者送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
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即对于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 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医疗单位应当将其留院进行诊断。
而同法第三十条更第一款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二款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换言之,医疗机构可决定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首先应实行自愿原则,征求患者及其监护人意见。只有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同时具备“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危险”条件(两者缺一不可),方可自行决定实施住院治疗。
“严重精神障碍者”的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明确界定“精神障碍”与“严重精神障碍”两个标准,该条规定: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这里的“ 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大致可理解为“无民事责任能力、无辨别是非能力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等情形。
回到本案中争议点是:江西女孩李某雪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西省精神病医院因此自行决定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从多方反馈分析,江西女孩李某雪所有行为,显然不是“无民事责任能力、无辨别是非能力且无独立生活能力”,不符合“ 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的标准,非是“严重精神障碍者”(即便精神病医院认定其有伤害身体的“自杀”行为),当地的精神病院仅依据公安机关送交材料则对李某雪“实施住院治疗”,完全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本义,造成李某雪被“强制住院治疗”两个月多,实质上实施情节非常严重的非法拘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追究相关人员非法拘禁罪等罪的刑事责任。
另,李某雪反映该精神病院内存在许多无病被强制治疗的正常人,若其披露情况属实,这更惊世赅闻,希望国家监察机关能尽快立案查处相关违法犯罪人员,解救无辜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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