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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险

交强险与商业险

作者: 知识就是力量zsjsll | 来源:发表于2019-12-28 19:03 被阅读0次

    葛大妈遭遇到的连环撞

    葛大妈退休后生活清闲,一般早上都会和老姐妹结伴一起去附近的早市买菜,打理一家人的生活。去早市,必须过两条马路,因为车流量比较大,所以她们每次都是小心翼翼的,并且严格按照红绿灯走人行横道。2月的一天早上,葛大妈如往常一样,去赶早市买菜,走到人行横道边上,恰好是车辆通行红灯,于是她就赶紧过马路,谁知快走到马路对面的时候,驾驶私家车上班的小郭因为觉得红灯没剩几秒了,就启动了车,谁知起动得挺猛,车子向葛大妈冲过去,葛大妈躲闪不及,被小郭的车撞了。葛大妈被撞的一瞬间身体失控向外滚了两圈,结果被正在左转弯的小吕所驾驶的一辆小货车又撞了一次。哎哟,这葛大妈瞬间就觉得天旋地转,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小郭和小吕也是赶紧停车,看看大妈。这是一次连环车祸,最先是由于小郭提前启动车辆,幸亏是刚起动,车速不快,所以葛大妈只是皮外伤,但是小吕的车是左拐弯,是在行驶中,结果小吕的车造成了其胳膊骨折,但万幸的是葛大妈没有生命危险,医药费一共花了3万元。事后经交警鉴定,小郭因为提早启动车辆并且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吕因为观察不周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小吕所驾驶的车辆并不是自己的,而是单位的,是单位派他出去拉货,在出车的路上撞到了葛大妈。

    葛大妈的案件涉及这样几个问题:①葛大妈应该向谁索赔?②赔偿按什么比例进行?在赔偿过程中还会涉及其他问题,我们一一来分析。葛大妈的这个案件用专业的术语来讲,是一起涉及三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且其中一方是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发生的事故。而履行职务行为的是小吕,由于小吕开车是职务行为,因此小吕的工作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作为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机动车在运行中对路人的安全构成了相当大的威胁。为了保护路人的利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强制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也就是咱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凡是机动车都必须投此保险,以此来保障受害人被机动车碰撞后能够得到基本的赔偿。

    我们首先说说交强险。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据此,我们可以认定,交强险是仅针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而第三者仅为“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限额。目前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限额全国统一为12.2万元。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故中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金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如果机动车主在事故中是无责任的,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在了解了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的基本规定之后,我们来回头看一下葛大妈的案件。葛大妈应该找谁对她进行赔偿呢?有读者会说,当然是小郭和小吕了,就是他俩开车撞到的大妈。这个呀,您还真没说对,刚才我们说过,用专业术语讲,这是一起涉及三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且其中一方是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发生的事故。虽然是小吕撞到了葛大妈,但是小吕开车系奉单位的指派出去拉货,是职务行为,因此,除了小郭应该赔偿葛大妈之外,另一个应该赔偿的是小吕所在的公司。由于葛大妈的医药费是3万元,已经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如果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完全赔偿葛大妈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数额,如果机动车同时投保了商业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分担,若没有投,则由个人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规定表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不仅可以直接将交强险赔偿诉讼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而且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纳入了进来,这样避免了相同争点的重复审理,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所以葛大妈可以将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与小郭和小吕的单位一起列为被告,保障自己的利益。

    接下来的问题是,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顺序是什么?赔偿的数额怎么确定?关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顺序和赔偿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是:“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肇事的小郭和小吕所驾驶的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先赔偿葛大妈。小郭和小吕对本案承担的责任,交警已经划分好了,小郭承担主要责任,一般是70%,小吕承担次要责任,一般是30%。

    那么,交强险的赔偿是不是按照上述三七开的比例予以确定呢?不是的,交强险对被保险的机动车给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在赔偿限额以内的赔偿不区分责任的大小。在本案中,虽然小郭与小吕经交警部门的认定二人的事故责任不同,但二人所驾驶的车辆的交强险却不应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即两车的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等于上了双保险。同时,由于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有限制,因此超出的赔偿,应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限额不足或免赔部分,应由被告小郭和小吕所在的公司按照三七开来承担。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该案涉及的履行职务行为。因小吕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葛大妈的这起交通事故中,虽然小吕被认定要承担次要责任,但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却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这里给大家一个友情提示,如果出现类似的三方交通事故,即使有一方肇事车辆无责,起诉时,作为伤者的原告也有权要求无责方的交强险承保单位承担责任。

    葛大妈的这个案例中,葛大妈走的是人行横道,而且是按照红灯停、绿灯行的要求走的,按理说这是最安全的地方,但恰恰在安全地方出现了事故,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规则、谨慎慢行这根弦儿还没有在每一个司机那生根发芽。小郭等红灯的时候着急,没等绿灯亮起来就起动车,这是不应该的,同时小吕在左转弯的时候没有注意到周围的情况,才造成了交通事故。所以,我们提醒广大有车一族,平时开车一定安全时速驾驶,小心谨慎,特别是在路口、拐弯、下坡、学校、医院等事故多发路段和人员密集区域更要注意观察,毕竟人和车相比不堪一击。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驾驶员还是受害人其实都是受害者。祝大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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