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作者: 872e0be0182b | 来源:发表于2018-12-08 06:15 被阅读0次

          在网络发达,网红经济泛滥的时代,每个人都想着通过网络出名,因为做一名网红成本太低,而自媒体作为一个朝阳产业,他能给一个人带来的利润与前景是无法估量的,所以在现代网络这个真真假假的世界里,开始发酵着一些无比奇葩的事情。

          这两天,“浙江乐清11岁男孩失联5天,家人悬赏50万元求线索”事件终于落下帷幕。但在乐清警方将男孩失联的原因发布出来时,却引起了一片哗然,一时间群情激愤。原来男孩黄某并没有真的失联,经公安机关查明,2018年11月30日晚18时许,男孩的母亲陈某与已放学在回家途中的儿子黄某在虹桥镇沙河路附近碰面后,陈某嘱咐儿子黄某按照她的安排待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四轮电瓶车内,不要下车回家,并把车钥匙和事先准备好的食物交给黄某。在安排好黄某后,陈某于当日19时13分,到虹桥派出所虚假报警求助。在警方布置警力寻人时,陈某也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假装发布求助信息。期间,陈某还将藏匿黄某的四轮电瓶车转移停放地点,最后将其儿子黄某转移至城东街道云岭村,直至黄某被警方找回。究其原因,竟然是男孩母亲陈某因与在外经商的丈夫存在感情纠纷,为测试其丈夫对其及其儿子是否关心、重视,蓄意策划制造了这起虚假警情。一想到这几天被转发上百万次的朋友圈,努力打听孩子下落的当地各界人士,在许多小区、公园、网吧、河边、山上等地点不间断地排查、寻找的众多志愿者,以及在得知消息后也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处置机制,以最高等级组成联合调查组,投入大量警力,全方位开展查找工作的温州、乐清两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所做出的各种努力,小编就对这始作俑者止不住的感到心寒。原来大众及时施以援手的帮忙和生怕孩子被拐卖的担忧只不过是别人自导自演的一场家庭闹剧罢了。

          且不说此事将孩子的父亲置于崩溃边缘,更是肆意消费了大众的善良,消耗了大量的警力资源,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对此,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陈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此,这场年度最大闹剧告一段落。其实,公众的愤怒无非是担心这样的反面事例若不加以遏制,会使大众的善良变成麻木,可还有一个重要的地方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男孩黄某平安回到家人身边,没有真的被坏人拐走。虚惊一场总好过悲剧真的发生。有句名言说:我们选择做好人,不是为了回报,而因为那是对的事。但每个人都有心理底线,也希望每个人都恪守别人的心理底线,不要肆意消费他人的善良,没人应该为你的巨婴行为买单,否则,等待你的不是只有道德谴责,还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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