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24,编号764。

就像之前在北方的那个ppp项目,它应该算是理论上最正统的ppp项目了。正如正常的ppp两评一案里安排的那样,征地拆迁这种最适合由政府承担的由政府承担,融资,施工,设计,监理,勘察,甚至一些环评水评工作,这都全部由项目公司来落实。
不论是我以前编制两评一案、分析财政部、发改委的政策文件,还是周边的同事们的各种讨论,这都是最正统的ppp模式了。
似乎理应如此。
然而事实上,项目公司却面临的最大的不确定性:投资是否能被承认!
政府态度模棱两可,实施机构又没有确认产值的权限,财政局总是把一切给推到完工后的审计。
于是那个时候做各种二类费用的招标采购,就反反复复被两个问题给来回蹂躏:项目是否被认可?项目金额能否被认可?
一切都是因为在我们工作进行时的时候,却根本得不到实施机构的对项目的认可,对金额的认可。实施机构没有了权限,便从合同一方抽离了出来,变回了所谓的监督方。
那便是所谓的正统的ppp,可是却让投资人充满了投资无法得到回报的担忧。
而我现在所从事的ppp,所有的人都说它根本不算一个ppp。
项目公司的职责范围也就仅仅包括施工、工程保险,还有一些临时工程,以及为配合施工而发生的一些造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在ppp的政策文件当中,应该发挥项目公司管理优势的设计、勘察、监理,却全部由实施机构采购和管理。像环境影响评价、可研、土地手续等各种项目前期手续,更是由政府方来主导。
当然项目公司也曾经提过建议,将设计和监理的管理权限交由项目公司进行管理,无果。
更有意思的是实施机构后来扩充了人手,把施工管理权限也要了过去。感谢的是,他们有一个就事论事的负责人,把权力要走之后,也同时履行签字义务,认可产值。
项目公司在施工单位计量报表上的签字都是排在了最后。实施机构认可,项目公司给钱。
于是他们都说这哪里还叫一个ppp呢,项目公司也就是个二业主罢了。
说实话,做了几个ppp的实施方案之后,也研究了那么些政策文件,那种由最具备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一方来履行责任的理念一直深入我心。也一直认为监理、设计、勘察这些就应该由项目公司来进行管理,ppp的项目公司也应该像我们以前水电工程的项目公司一样,履行业主的管理职责。
我也觉得这实在不像一个ppp了。
可是很快我便发现了一个极大的好处:那就是项目公司可以彻底作为一个财务投资人,减轻工程和商务上管理的工作量,同时每一次施工单位的计量结算,都有实施机构的签字确认。
经过了好几个月的适应,琢磨来琢磨去,我觉得这可能确实不是正统的ppp理念所相应的模式,可是我觉得这是最贴合国情的ppp模式。
想了一下,这不就是中国特色的ppp吗?
一定非得要是正统的ppp模式吗?满足了投资人的需求,满足了政府机构传统建设工程管理的惯性,突然一下上马的ppp模式,也还是必须要根据我们的国情来进行调整,只要能够取得对政府、对社会资本方都有更好的效果,何乐而不为呢?
就像社会主义朝鲜的社会主义,越南曾经的社会主义,还有古巴的社会主义,一定是大家不想要的所谓正统的社会主义吧?还是得走中国特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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