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无奈是一件常事,法律中的悲剧大过喜剧,对于法律绝对不要期望太多,期望的越多,失望的越多,失望的痛彻心扉。
办理了十几件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后,对于当事人想要要房屋的心情非常的理解,设身处地的想一想,一套房屋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而言,就是他们半辈子甚至是一辈子的积蓄,所以,当开发商不同意或者拒绝交付房屋时,他们的内心必然是颇受打击,他们会拼劲全力捍卫他们的利益,为此,他们不惜拼上生命。
代理了一个涉及交付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代理案件初期,看到当事人浑浊的双眼,自己有些犹豫,心里的同情心也随之暴涨,犹豫即使办理了委托,当事人最终的诉讼目的未必能实现;同情他们的积蓄全部套在了房屋里面,而没有一点办法。
当你生病时,你需要的是医生,即使是庸医,你也得听听他的治疗方案,毕竟,他是专业的。律师也是如此,对于法律,当事人如果懂,他就不会来找律师,因为他不懂,所以,才来找律师,在这样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听取一下律师的建议,不是因为这个建议由多么好,而是要让当事人认清现实,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当事人真的没有太多可以选择的方案。
委托我的当事人购买的房屋现在存在查封和抵押的情形,法律上存在交付不能,在这样的前提下,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即使赢了诉讼,拿不到钱也得如此。你得先确保自己能胜诉,你才有有谈判的筹码。
但是,当事人不这样想,他认为他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房屋一定能拿得到,所以,你们律师要围绕我的目的去设计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我们先得劝一劝,让他们明白法律并非是主持公道的一条准则,法律的作用在于疏导,所谓的公平、正义是自己争取的,法律给不了你,也很少的给予一个普通人。你只能在法律设计的规则里面,去实现自己的目的。
说的直白一些,你得围绕法律去转,而不是让法律围绕你。你懂,但是当事人不懂。你知道背后的规则运转体系,当事人看到的都是表面。
他来找你,一方面是因为有人推荐,另一方面是因为你有胜诉的案例,所以,他们信任你,所以,他们来了,所以,他们认为你可以做到任何事。只有你自己清楚,每一个案件都很特殊,特殊在案件本身、特殊在办案法官、特殊在时事政策,但是,当事人看不到。
几经沟通后,当事人终于同意了我们的观点,先返还购房款,通过胜诉判决和开发商进行谈判,进而实现交付房屋的目的。我们非常的清楚,涉案方案在法律上交付不能,但是只要不涉及法律,现实中的交付是一定可以的,当事人想要的也是一种现实的交付。只要拿到胜诉判决书,怎么选择对当事人有利,当事人自己看得最清楚,而我们可以做的就是最低限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快开庭的前一个月,当事人拨来了电话,他要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交付房屋,因为他没有想通,因为他担心自己什么也拿不到。对此,我们很无奈,该做的努力已经全部都做了,当事人如此执拗,我们和他沟通了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作了笔录后,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从胜诉变更为“败诉”。
在此,我想到,穷人之所以更穷,不仅是自己本身的愚昧,还有他对于“安全感”的判断太浅薄。他认为只有现在能拿到的东西才是安全,未来可以获得东西都是不确定,所以未来不安全。为此,他们紧紧盯着眼前的利益,目光一点也不曾离开,最终,他们盯着的利益会越来越少,他们的眼睛也会越来越湿润。
开庭时,看着对方律师滔滔不绝的陈述房屋不具备条件的种种理由,再看看法官的态度,基本可以明确涉案房屋无法交付,而且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已经确定,即必然败诉。法官当庭也表示了这个态度,看到当事人落寞的脸庞,我的内心也是五味成杂,一切结果已定,能做的也只是撤诉,重新来过。
自己没有任何歧视农民的想法,自己也是农民出生,自己的父母也是农民。但是,我从父亲那里看到的是一份开拓的胸襟,不纠结于损失,而是一个长远的目标和发展。但是,有的农民却是狭隘的,目光狭隘、思维狭隘、行为也狭隘,最终面临的结果也必然是狭隘的。人犯错之后,应该立即停止犯错的行为,去想一想如何纠纷错误的行为,如何弥补自己因错误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只是“弥补”已经不易,但很多人却想着在此前提下获得收益,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全部的亏损。就像炒股一样,到了一个损失点,就不应该想着继续的投入,而是应该果断止损,在此前提下,确保自己有东山再起的资本。但是,很多人却不是这样,他们一旦亏损,想着是如何“搏一把”,将自己的亏损全部捞回去,最终不仅把本赔了进去,身家也赔了进去。
相比于自己的当事人,我的“归零”心态就比他们强了很多,或许是因为看到了重视“沉没成本”的人太多,自己对于沉默成本的忽视就多了一些。对于一个游戏,玩的再好,为此花费再多的钱,当它不好玩时,就不玩了。当自己做一件事发现投入与回报是不对等的,那么对于之前的投入就会停止,对于由此产生的回报也就不再奢望;被欺骗时,已经被骗的选择接受,因为这可以避免即将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失;对于感情也是如此,感情的投入没有了对等的回报,这段感情就不再抱有希望,也不会选择继续投入,毕竟,无回应之地就是绝境。
但是,很多人看不透,或许是因为太在意,或许是因为太执着,或者是因为他想要的太多,总之,这种思维要不得。
与之相反,代理的同样项目的另一个案件当事人按照我们的诉讼策略稳步的推进的案件的发展,最终,开发商选择了妥协,而且这种妥协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当事人是为开发商做工程的,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房屋抵顶了应付当事人的工程款,并未当事人办理了相关的房屋抵顶手续。随后,当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时,开发商拒绝交付房屋,并以房屋另行出售第三人等等理由拒绝交付。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为当事人涉及的诉讼策略同上:通过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来促使开发商履行房屋交付的目的。
庭审过程中,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可以抗辩的点非常的少,只能说房屋抵顶的情况他们不清楚、不知道,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仅能为当我抵顶而不是现金,不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等等。最终本案的判决结果为支持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两项合计一百七十多万。这个判决结果出乎开发商的预料,他们的上诉状中既然主动称其愿意交付房屋,同时表示从未拒绝向我的当事人交付房屋。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达到了,接下来要钱还是要房都是有当事人自己说了算,主动权在当事人手上,而非一开始“牛哄哄”的开发商,当事人诉的目的实现了,我们的工作完成的也漂亮、干净。
开发商之所以牛是因为他们对于法律有预期,他们清晰的知道法律对他们的容忍尺度非常的大,所以他们才可以肆无忌惮的去违约,而无需担心违约的成本。但是,法律那里是可以预期的,它是变化的,放在不同的法官手里,一件案件就可能有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是好的也是不好的。
法律总是对一些“恶”的行为有极大的容忍度,不知是因为法律背后的容忍尺度就这么大,还是办案法官看到了太多的不公平,所以对此已经麻木,麻木到没有了感觉和痛觉。
现有偷西瓜的贼被瓜田的主任打伤还得倒赔医药费,前有见义勇为者被判巨额赔偿款,法律好像对“坏人”和“恶行”总有很高的容忍度,普通吃瓜群众不理解,我们作为律师也不理解。所以,有时候在想,当自己不再做律师时,我知道即使去做最恶的行为,法律也不会把我怎么着时,我的内心没有一点得意,而是恐惧。是法律的漏洞,还是法官的问题,还是社会不允许这样去做,这又是一个罗生门的问题,这个问题,只能留待以后解决,或者这个问题还在不断的加剧,直到某一天的爆发。
待到那一个的到来,我必得敲锣打鼓,大呼“早该如此”。
法律被打折的使用,法律的权威自然没有,为什么很多人把法律当做工具,而不是准则,因为当工具可以牟利,当准则则可能粉身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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