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出租方:
地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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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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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租赁车辆相关说明
1、 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的车辆型号 、颜色 色、车牌号 、发动机号 。租赁车辆的行驶区域范围仅限于 市行政区域范围。
2、 租赁车辆交付前,承租方需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车辆保证金 10000 元人民币,车辆保证金由承租方在车辆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承租方不得自行将保证金抵作其他应付款项,但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车辆保证金中扣除或向承租人追索。
3、 租赁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起日至 年 月 日。
4、 本合同所有车辆均为纯电动汽车,承租方可到出租方指定换电场所进行自费换电。
5、 租金结算方式:按月结算,租金标准3998元/月,12个月起租。
6、承租方按如下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车费用:
本合同按每 1 个月为1个付款周期,先付后用,提车前除应支付车辆违章保证金外,另支付当月剩余天数的车辆租金,后续每月租金应在付款当月的 10 日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方式支付。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支付,承租方逾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承租方应按逾期天数每天向出租方逾期金额的5‰作为滞纳金(最高上限不超过月租车费)。逾期超过7天的,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强制收回租赁车辆,并且承租方应按照剩余未履行租期租金总额的20%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优先从违章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2、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提供设施齐全的租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保险卡、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并承担取得随车证件的费用。
2、 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超过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额度的损失费用及给承租方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其他经济损失。
3、 当发生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转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等任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前收回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4、 当发生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活动或资信无保证时,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5、 出租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行驶区域范围所在地市政府颁布的网约车政策与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承租方终止本租赁协议,并收回车辆,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使用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过有效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享有租赁车辆合法使用权,并承担租赁车辆引发的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3、承租方在出租方处登记的指定驾驶租赁车辆的驾驶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承租方需换指定驾驶员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方进行登记。非本合同上注明驾驶员无权驾驶出租方车辆,因此产生任何不利于出租方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在提取车辆时,应自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掌握车辆的各项性能和操作方法,清点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车辆交接单》为准。
5、承租方应正确操作和合理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对租赁车辆进行超负荷运作或破坏性试验,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试车或赛车等用途,因交通事故或其他非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损坏,出租方不提供替换车,且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用于违法活动,不能将车辆转让、转租、转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等。承租方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除对租赁车辆的扣押,并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车辆损失。同时承租方也无权私自拆换租赁车辆的任何机、部件和车上设备、设施,违者按所拆换原部件价格的2倍赔偿。
7、承租方应严格根据《车辆保修保养手册》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工作,并承担因不按《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保养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三包范围外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8、租赁车辆能耗费、通行费、停车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未及时换电而导致的车辆无法行驶产生的道路救援服务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车身、底盘的刮、蹭、磕、碰、轮胎碾坏、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不属于保险补偿范围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的价格赔偿(以车辆交接单为准)。
10、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承租方的车辆如果长期停驶,导致电池损伤,承租方需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如发生车辆被盗、抢、骗及非出租方原因出现毁损、报废、扣押、罚没等,承租方须在10天内向出租方赔偿车辆原值款(车辆购置成本,包括各项税费、车辆装潢费、保险费及上牌杂费等)并承担和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租方未在10天内支付的,每日按车辆原值款的0.5%加付滞纳金。
11、承租方对车辆及动力电池负有保管的义务,如车辆、动力电池丢失或报废,承租方将按照市场当时售价进行全额赔偿。
1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遗失车辆牌照或其他有关车辆证件,应承担补办费用。
13、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规定的保养公里、保养时间和保养范围将车辆送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检测。如承租方不按规定的时限保养造成车辆脱保的,按300元/次赔偿车辆脱保损失,每超过500公里赔偿费增加100元,以此类推。
14、承租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承租车辆,并自行检查,如故障无法解决,须及时联系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车辆售后维修点给予帮助和解决。如出现问题后仍然继续使用,而导致任何后果的情况,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承租方如租赁车辆用于网约车运营,需自行确保承租方个人符合本合同约定行驶区域范围所在地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并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如因无从业资格证被执法部门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罚金,如承租方未承担罚金导致出租方产生损失,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违章保证金中扣除损失并终止本租赁协议,违章保证金不足以覆盖损失部分出租方有权通过一切法律和行政手段追索承租方责任和赔偿。
四、保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投保险种及额度包含:机动车交强险、车辆运营险险种。若承租方认为需要增加投保其他保险的,可向出租方要求追加,加保手续由出租方办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因车辆出险导致租赁车辆次年保费增加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该增加费用。
2、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因各种原因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超过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额度的损失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向各有关方面及时赔偿,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因承租方怠于赔偿导致出租方向他人承担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和交通费用等。
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出租方报告。承租方须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事故处理结束将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在5天内送交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办理保险索赔事项。承租方逾期通报,逾期提供或不能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而至出租方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权利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承租方须先垫付车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用。
5、事故或故障车辆应在出租方定点的修理厂修复。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将车辆运回的,经出租方同意后在异地修理的,修理费用由承租方垫付,然后持正式修理发票及费用明细单等有效单据等交由出租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承租方自行送外厂修理造成车辆修理质量低劣,调换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等情况需重新修复的,承租方须承担修复费用和相关责任。
6、驶出本合同约定行驶区域范围市行政区的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前往处理事故和验收事故车辆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或因非出租方原因出现的租赁车辆故障或损坏,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补偿租赁车辆资产贬值费与车辆保险增额。具体补偿金额标准为:第一次出险承租方需缴纳1000元保险增额扣款与车辆贬值费,第二次出险承租方需缴纳1200元保险增额扣款与车辆贬值费,第三次出险承租方需缴纳1500元保险增额扣款与车辆贬值费,4次及以上缴纳2000元保险增额扣款与车辆贬值费。2000元以内不得出险,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
8、未满一年驾龄者未按规定张贴实习标记发生交通事故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载的,事故后逃逸的,其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五、交通违法处理
1、承租方有义务和责任负责查询租赁车辆的实时交通违法信息,并及时自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2、出租方收到相关部门的交通违法信息时直接以传真、短信、QQ、电子邮件或微信等任一途径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接到任一途径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自行处理完毕并缴纳交通违法处罚款。具体送达以出租方的记录为依据。
3、租赁期内,承租方各项累计交通违法行为等于小于3次需做到2个月处理一次;交通违法记录在3起以上的,需第一时间处理所有交通违法记录;所有交通违法行为需做到一年一清零。且经出租方以传真、短信、QQ、电子邮件或微信等任一途径的通知后达三次以上仍未处理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已收取任何款项一律不予以退还,并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按以下标准扣除违章费用。
(1)罚款不扣分的,应按照处罚的金额向出租方支付罚金;
(2)罚款扣分的,除处罚金额外还应按每分200元向出租方支付罚金。
以上两种方式出租方另收取50元/笔的违章处理代办费。
六、违约处理
1、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如承租方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承租方应按照剩余未履行租期租金总额的20%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优先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2、承租方应按约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车辆。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且不归还租赁车辆,出租方有权将租赁保证金冻结,并通过一切法律和行政手段追索承租方责任和赔偿。
3、违约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停驶期间搁车费、车辆资产贬值费、牌证补办费、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诉讼费、律师费及出租方被第三方索赔损失等。
七、合同附件
与本《电动汽车租赁合同》有关的:(1)《电动汽车车辆交接单》、(2)《电动汽车租赁使用须知》、(3)《电动汽车车辆安全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签订后不受后续车辆售价或租赁价格调整等情况的影响,租赁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合同的履行。
2、承租方若要求延长租赁期限,须在合同到期前15天经出租方同意后到出租方所在地办理续租手续。在承租方未向出租方申请延期或出租方不同意续租的情况下,承租方不归还车辆超过7天的,出租方有权以合同诈骗嫌疑向公安部门报案,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或对出租方利益造成危害时,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合同并收取赔偿金,滞纳金和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双方可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或对合同进行变更调整。
5、非出租方车辆的原因,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些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成,各方同意在出租方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
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条款,出租方有权根据平台政策调整等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解释和修改。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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