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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轻狂再也不能被原谅?

年少轻狂再也不能被原谅?

作者: 律事通 | 来源:发表于2017-02-22 09:17 被阅读54次

来源丨律事通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此举意味着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能面对最高20天的行政拘留。这一修改,又仿佛引燃了一颗炸弹,在学术界引发了各种争论。作者从该规定的利弊进行分析,针对其必要性提出她的看法……

年少轻狂vs冥顽不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实务界头疼的难题。到底是应该严惩以杜绝,还是应该轻刑以感化,始终都各存利弊。

一方面,未成年人身心处在不成熟状态中,辨别是非、控制行为、遵守规则的能力弱,内心充满矛盾,具有很强的叛逆性、冲动性。因此,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未成年人容易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

但是当这些未成年人心理逐渐变得成熟后可能对自己过往的行为感到羞愧甚至不能理解,而当初的惩戒就是悬崖勒马的那根缰绳,由此达到教化的目的。毕竟谁没年轻过,谁没冲动过呢?如果说因为年少轻狂犯的所有错误都不能原谅的话,那么这个世界对待我们也太苛刻了。

降低行政拘留年龄虽说在逻辑上达到了和刑法最低刑责年龄的对应关系,但无疑是对我国长期坚持且为立法明确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公然违背,也与国外社会治理中“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成功经验背道而驰、违背国际公约关于剥夺少年人身自由仅应作为万不得已措施的要求。

另一方面,成年累犯80%以上有未成年人时期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经历。似乎未成年人时期的拘留和监禁对于阻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没有太大的帮助。

之前出现过很多例校园霸凌事件,甚至故意杀人等,有些未成年人抱着不会被惩罚的侥幸心理行凶后逍遥法外。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3档:

14周岁以下,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重罪,承担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从这个角度考虑的话,降低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有利于与刑法规定相衔接,构成“罪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处罚体系,对于那些已经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从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间就有了必要的过渡。

必要性:早熟犯罪个案or低龄化犯罪趋势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的增加,民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题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从宽处理和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

“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人之初性本善,至于那些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是个例,仅仅因为个例就将我国以教化为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方式改变未免有些因噎废食了。为追求少部分案件的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是更多的司法不公,不仅因小失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的心理影响也是极为不利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呈现出一种低龄化的犯罪趋势。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都较早,在原法定的不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甚至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都已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一部分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绳之以法,达到惩戒和规范的作用。

针对性适用或许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案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样化,简而言之,最重要的几点为:家庭的不良影响、学校教育的缺失、以及和不良社会群体的交往。

家庭教养的方式不当,造成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塑造出现问题;过分溺爱或忽视,都会使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病态扭曲,进而冲动诱发犯罪;

学校教育方面,对思想品德教育的忽视让未成年人难以辨别是非善恶,对法制教育的忽视,导致未成年人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而导致犯罪;

团伙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一直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一般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因此,和不良社会群体的交往导致犯罪,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若想从根本上改善犯罪低龄化的这个趋势,还需要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着手。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是否可原谅可教育。

不管是保持原立法的执行年龄还是降低年龄,都不会具有普适性。若要真正做到罪刑相适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日本的一个著名案例就是福田孝行案。在日本,未成年几十年不适用死刑。1999年,当时18岁(日本法律规定20岁成年)的福田孝行将一对母女杀害后尸奸,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一审依据其在庭上向被害人家属道歉的行为判断其已悔过,判决其无期徒刑。后被害人家属以及检察官不断地控诉,缠讼九年,直到2008年,广岛高等裁判所更审判处被告死刑,案件才告一终结。

而此案也是由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而具有针对性地判处了凶手死刑。诚然,特殊的个案需要特殊的解决方案来做到司法公平,相信这一次的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降低也只是走向司法公正的一步,在不远的未来,我国也将构建出更完善更具体的司法体系以应对不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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