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作连词,可表示多种关系。
1.表示承接关系,一般用来连接两个分句或紧缩复句中的前后两层意思,表示两件事情在时间上、事理上的紧密联系。译为“就”、“便”,或译为“原来是”、“已经是”。
(1)项王曰:“壮士!赐之卮酒。”则与斗卮酒。(司马迁《鸿门宴》)(2)故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荀子《劝学》)(3)徐而察之,则山下皆石穴罅。(苏轼《石钟山记》)④临视,则虫集冠上(蒲松龄《促织》)
2.表示条件、假设关系。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设的情况,相当于“假使”“如果”;有的用于后面的分句,表示假设或推断的结果,相当于“那么”“就”。
(1)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孟子《生于忧患,死于安乐》)(2)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柳宗元《捕蛇者说》)
3.表示并列关系。这种用法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则”连用,每个“则”字都用在意思相对、结构相似的一个分句里,表示分句之间是并列关系。可译为“就”,或不译。
(1)位卑则足羞,官盛则近谀。(韩愈《师说》)(2)入则孝,出则弟。(《论语·学而》)(3)小则获邑,大则得城。(苏洵《六国论》)
4.表示转折、让步关系。表示转折时,用在后一分句,译为“可是”、“却”;表示让步时,用在前一分句,译为“虽然”、“倒是”。
(1)于其身也,则耻师焉,惑矣。(韩愈《师说》)(2)手裁举,则双超忽而跃。(蒲松龄《促织》)(3)其室则迩,其人甚远。(《诗经》)
5.表示选择关系。常和“非”“不”呼应着用,译为“就是”“不是……就是”。
(1)非死则徙尔。(柳宗元《捕蛇者说》)(2)非其身之所种则不食。(《勾践灭吴》)
(二)用作副词
1.用在判断句中,起强调和确认作用,可译作“是”、“就是”。
(1)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范仲淹《岳阳楼记》)
2.表对已然或发现的强调。可译为“已经”“原来”、“原来已经”。
(1)及诸河,则在舟中矣。(《崤之战》)
(三)用作名词
1.指分项或自成段落的文字的条数。
(1)《论语》六则。
2.准则,法则。
(1)以身作则。(成语)
(四)用作动词
1.效法
(1)遵后稷、公刘之业,则古公、公季之法。
(五)通假
1.同“辄”,总是,常常。
(1)居则曰:“不吾知也!”(《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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