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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一

知行合一

作者: nanerhebu | 来源:发表于2024-06-28 21:33 被阅读0次

佑哥随笔

吴子佑版权所有


1

最初朱老师咨询护理费结识,已二十多年。朱老师过去的职业是司机,某日开车途中口渴,准备去路边买矿泉水。没想不到车刚停稳,就被身后大货车追尾,小车挡风玻璃碎片瞬间扎进朱老师的眼睛……

双目失明没有让朱老师放弃生活,经不懈努力,朱老师成为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前几天朱老师又找我咨询借贷。

回民饭店饭毕,我送朱老师坐地铁。朱老师搭着我的肩膀,缓缓走到西门口地铁安检门,“砰”一声闷响,朱老师的左臂撞到了安检门框。

安检门仅能一人通过,我本应预见不能搭肩膀并行,应当提前引导朱老师通过安检门,我没有知行合一。

吃饭时,我也没有说清楚饭菜的具体位置:羹汤在“9点钟方向”,菜在“10点钟”“11点钟”“12点钟”,筷子在“4点钟”、饭在“6点钟”;下地铁也没有手把手,把朱老师的手放在电梯扶手上……回忆就像沙子渗眼,阅读朱老师散文《对瞎夜游记》十分惭愧。

《对瞎夜游记》写一个孟春的夜晚,朱老师和先天失明的小繁,从解放北路周家巷出发到越秀公园散步。来到周家巷口,朱老师叮嘱小繁:“要上五级台阶,一触到盲道,就往左拐。”

朱老师和小繁摆动着盲棍,提起脚尖小心前行。

朱老师和小繁到了盘福路口越秀公园西南门,门卫提醒:“天黑!要当心!”

“早就黑晒喇!” 小繁是个乐天派。

朱老师是来过越秀公园的,他描述道:“这段路有点陡,右边是一条排水沟。”

边走边聊……朱老师问小繁:“你是用什么方法分辨墙柱、空场狭窄的区域的?为什么你不会碰壁?”

小繁笑言道:“蝙蝠是用什么判断障碍物的?盲人可不是‘摸象’。你出生是健全人,以后你与先天失明的人接触多就清楚了。”

他俩继续瞎游。

回程登上解放北应元路口的人行天桥,忽然一个健全人大声吆喝:“瞎子!踩到我的被子啦!那边不是很宽吗!!”

朱老师不知有街友躺在天桥,不过感谢他大声呼喝,总算没有被他的被子绊倒。

下天桥他俩长舒一口气。

突然朱老师感到他的盲棍碰到了什么东西——几乎在同一时间,一个女人的声音:“怎么搞的!你的棍扫我的车啦!!”

“是吗?”朱老师说,“这可是一条盲道呢。”

小繁的脚步慢了,“又想女朋友了,”朱老师说。

小繁说:“应该是回到周家巷口了。”

朱老师:“你是怎么知道的?”

小繁说:“右面有风吹过来了。”


2

“知行合一”是王阳明哲学的核心精髓,主张知识和行动相互贯通。法官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大部分法官还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审判经验,审理案件之后在判决书写什么,完全心知肚明,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式列举证据名称,围绕证据、事实、法律作出判决;但在我代理的一个农民工猝死的案件中,原告一审提交了8个证据。被告(中标公司)提交了4个证据。另一个被告(沥青公司)无举证,不出庭。

开庭原告对被告(中标公司)的《租赁合同及附件》《借用会议室的说明》质证:

1、《租赁合同及附件》没有盖章;

2、签订的日期与农民工到达工地是同一天;

3、租赁时间中年份“2018”的“8”是“7”字涂改而成;

4、没有押金收据;

5、《借用会议室说明》只有“借用人”签名,不符合同法律关于出具说明的规定。

闭庭法官要求被告(中标公司)庭后10日递交工程竣工文件和追加沥青公司监事,因为监事说是他雇用农民工。监事提交《“120”院前急救病历》《证人情况说明》《俯视图2张》。

第二次开庭原告对监事的《证人情况说明》质证,要求审查证人的主体资格及查明证人与监事有无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证人没有与监事存在聘用关系的证据没有作证主体资格。

然后法官问中标公司:“上次开庭让你方在庭后10日内提交竣工相关文件,你方有无补充?”

中标公司回答:“没有。”

第三次开庭换了法官(只有法官和我开庭,但这次开庭笔录有中标公司、监事和书记员,法官自己打印笔录让我签名)。


3

一审判决:本院查明,李某从事清扫劳务,工作内容为扫地,工作时间有时为22时至次日6时,没有签订合同,也未询问李某的情况或告知安全事项,与其他工友同住工棚,该工棚附近公司有一处工地。2018年5月20日李某突然在宿舍倒下(住工棚在宿舍倒下就是故意混淆概念)。

本来,根据规定,一审判决书的“工序”首先是:目录式列举各项证据名称,然后描述证据的信息……但是这份判决继续“本院查明”

证人欧某、郑某、冼某作证内容已体现在上文。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符合猝死”,《120院前急救病历》“心跳呼吸骤停”(共10个字);原告、被告中标公司提交的证据、证人情况说明,没有任何信息写在判决书上就直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详述如下:

其一,关于死者与何人成立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庭审中,陈某的答辩与各证人的证言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死者李某系由陈某雇请,成立劳务关系,不构成工伤条件。工资按4500元计算,陈某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500×9(5月11—20日)÷30=1350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监事)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原告1350元。

二、驳回原告(农民工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4

还是这个案子,此后6年打了7场官司,结果都是维持原判——1350元,一条命。

打第4场官司时,农民工的儿子叫我将上述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民事裁定书和把提交了什么证据的材料寄给他的邻居,区人大代表李某某。2021年9月2日人大代表与我约谈了一个多小时,后来还把他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总结成文字发给我:

有关李某(已故)的劳务和民事法律问题,这几天我抽空看了你寄来的材料。在珠海时我就明确对家属指出,如果未谈妥赔偿过急处理不妥,在往后就会失去筹码。

李某(已故)的事未谈妥赔偿前走法律途径不周。中标公司推卸责任,在工地办公室现场发生的事件在现场把尸体搬回宿舍门口。

在未经家属确认前扔掉死者的一切证物,删改开会时间……2018年5月20日发生的事,证人2019年4月写“证人情况说明”,这分明是受人指使。更何况他们都是资方人员,从证据要求来说,有利益关系者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中标公司工程明示牌公示竣工时间2018年7月22日,之后把日期提前到2018年2月11日……就算验收,工人工地办公室毙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补锅也是被告陈某(监事)在2018年9月12日以个人名义借用宿舍及项目部会议室,这明显是做假。认可全体工作人员开会,但开会时间篡改。

沥青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只写答辩状不出庭缺席判决有蔑视法庭之嫌?

陈某是沥青公司监事。作为监事,如是他雇用李某(已故)也是公司行为。因为工地是中标公司的,不是被告陈某家庭事务雇用李某(已故)。据此说成是被告陈某雇用,于法于理都说不通。这种颠倒事理、法理的判决确实不公,有失法律尊严,对弱者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综合全部证据,中标公司、沥青公司、陈某都应对李某(已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死者家属合理赔偿。

按照民法典,就算照看一个动物或一只狗死都要负责任,何况李某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不能单凭猝死就可以认为不是劳累过度。

猝死只能说明不是受外来因素致死,在公安看来不是刑事案件,完全不是代表可以完全不负责任的意思。

应根据2018年5月29日李某(已故)第9天,吴子佑律师等6人到司法所约好工地聘请的律师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谈,当时司法所也说对方不对,肯定参照工伤。希望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还死者一个公道,让逝者安息。如果法律层面允许的话,可以一直申诉。

以下是农民工女儿交给一审法院的电话内容:

2018年5月20日下午,我在广东省紫金县家中给在珠海市工地宿舍的父亲打电话。

父亲接电话后,我问父亲在做什么,父亲说睡觉。我问不上班吗?我就说你不做好吗?我们四姐妹每人给你几百元用好吗?父亲说这样啊。我又问父亲晚上几点钟上班?父亲说下午二十点到凌晨四五点。我说你今晚就不上吧。父亲说不行呀。我说不行就不要工资了。父亲说我上完班就告诉他们明晚不上班结算工资行不行?我说嗯。有什么你就打电话给我。父亲说嗯。

但监事辩称当天休息,农民工是晚饭后在宿舍门口闲坐班长临时召集会议约10分钟。我反驳说,气象台录得当日最高气温33.4℃,五月份下午6点多太阳还没有下山。这么热的天气,二三十个休息的保洁工人晚饭后齐聚宿舍门口等开会,与经验法则相悖。我还说,《“120”院前急救病历》记录“派诊时间19:43:41,到达时间20:00:14”,可以推出开会从19时开始约40分钟后结束而不是10分钟结束,与女儿听父亲说晚上八点到凌晨四五点开工时间吻合,这是一个班前会议。

被告(中标公司)推卸责任举证《借用会议室说明》说监事借用,监事却说在“宿舍门口”开会。一个证人说19时有人叫去开会,如果工人晚饭后都在宿舍门口哪还用“叫”去开会?

还有,农民工猝死前连续工作9天没有休息,而劳动法规定是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其中一份判决书认为连续工作9日,“(工作)强度不算太大”。五月份三十多度的天气,在火辣辣的马路上连续工作9日,强度还不算太大?


5

这是一个仅凭良知就可以做出正确判断的案件……法律作为一种文明制度,被公认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近20年,正风政纪已有了叠床架规定,但如此细密的法网却还是屡禁不止枉法裁判,其背后最大原因恐怕就是书写裁判文书可以任意发挥,《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没有“牙齿”(罚则);如果《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有“牙齿”,谁敢在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中只写证据的10个字。

现在看到法官穿的法袍是2001年5月换装的,此前也曾数次换装,但都是肩章和大沿帽(与军警制服颇为类似);而现在的法袍象征一个人思想成熟,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说过一句名言:“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她”。

法袍黑色代表庄重、严肃,红色前襟和装饰性金黄色领扣,与国旗配色一致,象征法官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刘基《卖柑者言》给人印象难忘,杭州卖水果的,擅长贮藏柑橘,一整年也不溃烂,拿出时还是金灿灿的颜色,放到市场能卖出好价钱。我买到一个切开,好像有股烟直扑口鼻;里面干枯得像棉絮一样,我感到奇怪,问:你卖给别人的柑橘……招待宾客呢?还是要炫耀它的外表?

北京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中区台阶上有棵皂角树——皂角树后门楣上的字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希望我们的法官都知行合一,表里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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