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天有位读者,写了一篇微博并在原文中@我。出于礼貌及相关兴趣,我即兴写下了这篇短文,以供她和各位读者参看。
这位读者是剑三玩家(虽然笔者我本人从来不玩剑三),出于对游戏中“凌雪阁”的相关设定的思考,她写了一条微博,具体文章如下:
仔细想了想,我对凌雪阁这个门派设定与剧情最大的不满,在于所谓“程序正义”上。
1.就算是人治的唐朝,也是有唐律与刑部、大理寺存在的。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缉捕→审讯→判决→执行,自有其一套成熟程序。
违背这项程序即是滥用私刑,至少在明面上是不被允许的,统治者身后史书上徒留骂名——不要小看谏诤言官的力量。
2.不难看出,策划撰写凌雪阁设定之雏形,借鉴了明代锦衣卫。缇骑四出、诏狱繁兴,明朝恐怖专制的厂卫制度,锦衣卫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一角。
作为锦衣卫的缔造者,明太祖朱元璋曾意识到私法制裁之弊端。洪武二十八年,他废止锦衣卫管理诏狱,“起兵至今四十余年,灼见情伪,惩创奸顽,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后嗣止循《律》与《大诰》,不许用黔刺、荆、剔、阉割之刑”。他认识到锦衣卫典诏狱这种“法外之刑”对一国法制的践踏,认为司法权力应该还是得回归到司法机关的手中,遂用祖训的方式告诫后代子孙,不要再设锦衣卫。
然此例已开,尝过特权滋味的人绝无法停手。朱棣登基后,立即恢复了锦衣卫管理诏狱的制度。
孟莼孙《明史讲义》中有言,“明以诏狱属锦衣卫镇抚司,遂夺法司之权,以意生杀,而法律为虚设”,说的正是这个道理——锦衣卫事实独立,成为三法司之外专听皇帝指挥的“独立王国”。
锦衣卫的存在是维护皇权的一把利刃,一把双刃剑。当在位者是一代明君,他们能够上行下效,保证皇帝的命令绝对执行;倘若皇帝昏庸无能,他们便失控脱缰,不再是皇帝手中的刀,反过来会将刀尖指向江山社稷,成为皇帝乃至宦官手中铲除异己的工具。
如天启年间,魏忠贤乱政,锦衣卫完全成为阉党迫害东林党人的谋杀工具。
3.社会由人构成,人是社会的动物。
我们无法在当下做一个现实实验,测试个体的加入与离开是否——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一个组织的正义。事实上,整个组织体系的出路不在具体的个人身上,复杂的社会矛盾不是一两个正直的理想主义者自我牺牲就能解决的。
所以,无论凌雪阁成员自身的政治认同如何,将一桩桩暴力冤案归结于李林甫岳寒衣之流“体制内坏人”的偏见,仍然没有触及问题的症结。
有关诸如谷家事件在内的冤假错案讨论常常沦为对涉事成员个人行为的声讨,忽视了整个组织内部普遍存在的、鼓励绕开唐律进行私法制裁的纲领,本身已无合法性。
4.我认识的一位博主@公忠体国五十万 曾有过一句戏言,“人头不是韭菜,割了长不出来;如果平常轻言别人该生该死,就不要在别人轻言你的生死时有任何怨言。”
推荐大家观看一部电影《十二怒汉》。
我去年年初就说过,在专政面前,个人的力量微乎其微;尽管程序正义缺失后的短时间内,私法制裁者会带来不少“大快人心”的谈资,但从长远看来,此举只会损害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实际正义。
让人类永远保持理智是一种奢望。
凌雪阁在李隆基手中,在李俶手中,以后也会落到别人手中;它现在披着一层报国的外衣,也只是因为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忠于帝王与忠于国家巧妙重合了,让它瞧上去难得与天策苍云无异。
凌雪阁作为一个组织应运而生是合理的,但它不是王男,不是碟中谍,更不是策划自诩的所谓大唐“隐形守护者”,而是一场豪赌——赌下一个内阁阁主,会是高力士,还是魏忠贤。
而凌雪阁弟子,数十年间无辜沉冤之人,都是其中湮没无闻可有可无的牺牲品。
5.驱使我写下这段话的起因,是前几天看到的一段玩笑话。
“如果你觉得凌雪阁不好,你就去建设它;如果你觉得李林甫不好,你就love&peace感化他;如果你觉得皇家杀手不该私刑执法,就从你开始恪守唐律遵纪守法并改变其他杀手。凌雪阁有问题,我们一起修正,而不是一味的谩骂,抱怨。
“你所站立的那个地方,正是凌雪阁;你怎么样,凌雪阁便怎么样。你是什么,凌雪阁便是什么,你有光明,凌雪阁便不黑暗。”
看起来荒唐,但确实是不少人的真实想法。他们真情实感地信仰着天道不公,而私法制裁者能为自己、为社会带来正义。
我坦坦荡荡没有任何恶政隐,但再写下去就该被渣浪夹去阴间了。
【全文完】
原博链接:https://m.weibo.cn/2274328140/4504088324320168
下面,是我基于这位读者的这篇思考,所给出的答复。
首先,我必须要赞赏一句,这位读者对于我国古代司法体制,是有一定认识和理解的。这一点,已经超出很多喜欢中国古代内容,却对古代几乎一无所知的人。
我国司法体制与政法系统的发展,自三皇五帝出现萌芽,到夏商周三代破土,再到春秋战国经过激烈的思想碰撞与融合,直到秦朝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华文明特色的司法系统与政法体制。
这一系统与体制,经过汉代的巩固和发展,再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又一次激烈碰撞与融合,终于在隋唐时期,出现了封建社会中,第二次法治事业的高峰。
这一高峰的代表,就是唐朝的司法程序与相关政法制度。
实际上,我国法治体系的发展史非常有意思,是我国国家制度与大一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对这一内容的具体阐述,我会在《中央集权制下的大一统国家文化》系列中,进行详细论述,这里不做展开。
这篇文章只是想通过几段浅谈,使各位对唐代的政法工作,有一个大概认识,并能够启发大家对相关文化与知识,做更多的探索和思考。
这位读者你所说的游戏我没玩过,但是就隋唐开始的“三法司”制度及其之后的封建社会的法治体系,我还是有一点只可称为“皮毛”的业余研究。
隋唐时期开始,中国国家制度领域中,法治部分的国家司法体系已经日趋成熟,不同于汉代的廷尉、御史等只有大略,而界限不清的司法体系,经过数百年的大乱大治,封建社会的司法与政法体系得到了长足发展。
以唐朝为例,虽然汉代曾经有过以廷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为首的“三法司”,但其各自的负责权限并不分明,时而还有功能重合导致的冲突。唐代的“三法司”就避免了这一点,首次清晰体现了审判权、监督权、逮捕权的分置,并且强调了较为严厉的判决的复核。
唐朝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高峰,更是封建时期中,中国国家制度建设的集大成者。以《唐律》为代表的法律体系,进一步的以成文法而非统治者个人好恶来决定量刑。比如,“十恶不赦”虽然顾名思义是指不可饶恕的大罪,且需要以最严厉的判决来对待,但实际上列出“十恶不赦”恰是为了将其他罪行从“不赦”中剥离。
对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进行详细区分,是隋唐时期特别是唐代法治体系的一大进步,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在人道主义上的里程碑式的成果,也是世界范围内对法学思想的突出贡献。
说回“三法司”,唐代的“三法司”分别是刑部的刑部侍郎,御史台的御史中丞、大理寺的大理寺卿,这三者中,刑部负责人犯的抓捕(逮捕权),大理寺负责案件的审判与量刑(审判权),最后案件转回到刑部进行判决结果的复核(复核机制),而御史中丞所代表的御史台,对整个司法程序起到监督的作用(监督权)。
同时,“三法司”机制不仅对代表中央政府的三省六部二十四衙门有用,也对地方政府为代表的州、县有用。在对地方性的政法机关的工作检查中,刑部可以审核与评判州、县的案件办理,也可以审核送交大理寺做出终审判决的地方案件,这里刑部扮演的是“对各级审判机关的监督权”。
而大理寺在地方送交的定期的司法结果中,拥有最终审判权,这类似我国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对重大要案的终审判决制度,可见其在当时时代的先进性。
至于御史台,不仅对其他两个中央政府的司法机关起到监督作用(类似今天政法系统中的检察院与监察委),同时,在涉及一些重大案件时,御史台本身也可以参与案件的审判,这就客观上促进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实际上,“三法司”这一称呼用来形容隋唐开始的国家司法机制是不够准确的。这一封建时期的司法机制的正式称呼,叫做“三司推事”。“三法司”,只是指在“三司推事”这一司法程序中负责具体工作的三个国家部门。
而“三司推事”在我国,还有一个大名鼎鼎的民间俗称——“三堂会审”。没错,俗语、评书、古代小说中,所谓的“三堂会审”,正是指“三司推事”这一司法机制。
这三个国家部门,我们这里再做一次正式介绍,他们分别是——刑部(执法机关,有时也负责审判)、大理寺(司法机关,负责案件审理,且有权对国家法律进行“释法”)、御史台(监察机关,兼顾部分审判职责,且可以对国家法律提出更改意见)。
刑部在儒家重要经典《周礼》中有着清楚的阐述,其中《周官经》的这一部分内容认为,刑部是“周官六官”中的“秋官”,可见其地位之高之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秋”主“肃杀”,所谓“春生秋杀”就是这个道理。这也是为什么,每年的死刑都要在秋天举行的原因,也即“秋后处决”,简称“秋决”。
当然,还有一类死刑,是不需要等到秋天的,这就是触犯了“十恶不赦”所属的十条大罪的人。这个时候,隋唐时期乃至以后的历朝历代司法机关,就可以做出这样一句判决——“决不待时”。
“决不待时”是官方说法,民间或口语中,简称为“斩立决”。
而御史台的地位有多高,就更是无需多说,秦朝建立时,御史大夫(监察)是与太尉(军事)、丞相(行政)并列为“三公”,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而御史台的主要职责,就是“监察百官”。
虽然唐朝时期,御史台已不再实际设“御史大夫”,但是取而代之的“御史中丞”在实际权力上,并不少多少。
除此之外,御史台在唐代,还负责涉及官员的案子。
御史台在唐代,有三个下属部门——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这三个下属部门,合称为“三院御史”。
这其中,“台院”也即“侍御史”(有六人),就是具体负责涉及官员的案件审理。
而殿院(殿中侍御史)负责维持中央政府的日常秩序,同时监察在京的文武百官。
至于察院(监察御史),则负责在全国各地进行巡视,维护国家法律在全国各地的尊严,并确保各地的司法程序能够公正运行,类似今天的“中央巡视组”。
可见,御史台同时肩负着政法系统中的监察职责与部分案件审理职责。
至于大理寺这个部门,则最值得说一说。
唐代将大理寺从过去的九寺五监中,专门摘出,赋予其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
据《唐会要》卷六六中,“大理寺”这一条的相关记载,唐太宗曾经对大臣说:“大理之职,人命所悬,此官极需妙选。”这一书中,还记载着,唐文宗在开成年间,曾经有敕文(皇帝亲自下的命令)里说:“刑法之官,人命所系,顷频有诏旨,令择才能。”
可见,唐代统治者对于大理寺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
对政法系统的三个政府部门赋予如此高的政治地位,可见唐代在封建社会中,对于推进法治建设的极大努力。
更加为今天人们所不知的是,“三司推事”这一机制,不仅施行于中央政府,也作为固定程序施行于全国各地的地方衙门。前文中我所说的“三法司”的具体工作流程,只是“三司推事”这一机制的一部分,正确的官方称呼为“大三司”。
而与“大三司”对应的,是在地方政府体制中的“小三司”。根据唐朝相关官职制度与国家制度的规定,地方司法程序中的“小三司”,是指由中央政府也即朝廷,派出大理寺司直或大理寺评事、御史台御史、刑部员外郎,前往重大案件发生的地方,组成审理地方性重大案件的临时法庭。这一机制,与今日政法体制中的“专案组”类似。
可以看出,“小三司”的人员组成,都是“大三司”各自所属衙门中,较低一级的具体官员。“大三司”与“小三司”在人员构成上的品级差异,也间接体现了唐朝对于不同案件的精细区分。
这里我列了一张表,可以让大家感受到这一品级上的差异。
大三司: 小三司
刑部侍郎(正四品下) 刑部员外郎(从六品上)
御史中丞(正四品下) 监察御史(正八品下)
大理寺卿(从三品) 大理寺司直(从六品上)
大理寺评事(从八品下)
说完“三司推事”的具体内容,再聊聊这一制度的影响力。
自“三司推事”在唐朝建立开始,这一制度由于其先进性,就一直被后续的历朝历代所沿用,并在此之上进行巩固和发展,形成了我国封建社会里,非常成熟而完善的司法程序。
它的影响力,在某种程度甚至超出了封建社会,还影响到了中华文明圈内的其他国家,也影响了中国现代政法体制的建设。
建国后,我国的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参考了“三司推事”的制度设计的内涵。比如,我国的政法系统,就由三部分组成——公安(体现司法系统的强制力以及逮捕权)、检察院(批捕与公诉,监督公安,监督法院)、法院(审判、复核)。
这三个部分,还有一个让大家耳熟能详的统称——“公检法机关”。
至于监察委(纪委),则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和检察不一样哦,大家别搞混了),它可以对上述三个部门进行全面的监察,在此不多做论述。
今日的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可以看做新时代的“大三司”。
而遍布在全国各地的,地方上的公安局、地方检察院、地方法院,可以看做新时代的“小三司”。
当然,现在毕竟是现代国家制度,不同政法部门的具体内容,已经相对于封建社会里的类似部门,出现了较大变化,这里只是做个简单的比方,以便于大家理解。
最后说一说国家特务机关与情报部门,简单而言,唐代是我国少有的没有强大特务机关的时代。即使以唐朝真实存在的“不良人”来说,其实际作用也仅限于对常规犯罪行为的侦查,类似今天公安部门的“便衣队”。
究其原因,在于唐朝时期,封建社会国家层面的特权式监察机关的职责,被宦官所代表的光明正大的“內侍省”,以及可以“监察百官”的御史台所代替。
比如,武则天时期的酷吏来俊臣,所担任的正是御史台中的“侍御史”。在武则天时期,御史台所起到的作用,一点也不弱于明朝的锦衣卫或东厂。
又比如,唐玄宗时期的大宦官高力士,以及后来的权宦李辅国,他们都来自于“內侍省”这一宦官机构、也因此,“內侍省”在唐代的政治体系中,起到了代替皇帝去监察百官的作用。
御史台与內侍省,一明一暗,共同构成了唐代实际存在的特务机关。只不过它们所扮演的“特务机关”的“角色”,总体上也还是弱于其他朝代的“同行”。
特别是自安史之乱后,宦官集团可以堂而皇之的影响国家政治,御史台则更是本就属于文官集团里的重要群体。因此,“特务机关”在唐代的存在意义,也比明清等时期,要微小了很多。
毕竟,都明着来了,还要那些“偷偷摸摸”的事情做什么?
可见,封建社会中特务机关,并不一定要有实际对象,而往往由在任统治者个人来决定。只要封建统治者有政治需要,正常存在的国家监察机关——御史台,也一样可以被赋予“特权”,进而突然变成一个人人畏之如虎的特务机关。
同时还要注意到的是,封建时代政治体系中,属于文官集团的御史们,在唐代特别是中唐以前,依旧还能很好的贯彻对于其他文官的监督。
因此,封建社会的特务机关,在唐代失去了牵制文官的必要性。明清时期之所以会出现锦衣卫、东厂、西厂、内厂、粘杆处等特务机关,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文官集团已经愈发板结,内部的互相牵制几乎没有,因此代表国家最高权力的皇帝不得不借助特务机关。
时至今日,国家特务机关的职能已经从对国家内部的政治监视,转变为国家之间斗争的情报系统。
现代化的国家里,不存在过去像锦衣卫、东厂那样的部门,但现代情报机关依然拥有正式或非正式的特权,以便于自己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有利于本国的情报。
至于今天在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对内监管机构,比如美国FBI(联邦调查局)和中国公安系统的网警部门(还有其他一些不可描述部门,笔者以前曾有过详细介绍),他们所施行的对内监管与锦衣卫、东厂等古代政府部门完全不同。
他们肩负着确保国家内部治安、维持社会稳定、防范间谍渗透以及预防犯罪等职责,是维护本国人民能够平安生活、安居乐业的重要防线。
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特务机关”并非洪水猛兽,而是一个国家赖以在这个世界立足的必需部门。
你能够悠哉中看完这篇文章,生活在和平的阳光里,就有着我国隐蔽战线部门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当然,不可否认,即使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特务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也屡屡出现“滥用特权”的行为。
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各国正常的监管机构很难对本国的特务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特别是在实际监管中,存在着监管会破坏国家利益,不监管则危害公民权利的巨大矛盾。
是国家与民族利益重要,还是公民权利重要?
这两个看似不应存在冲突的事物,却在情报斗争领域与特务机关的实地工作,往往出现着一次又一次艰难的权衡。
这一冲突无关对错,且将会随着时代变化,在每一个时期有着不同的体现。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美国前几年爆出的“棱镜门”事件。客观上说,“棱镜门”使美国避免了许多恐怖主义袭击乃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但美国公民的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也是不争的事实。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太多,比如英国前两年,还爆出过MI5(英国著名情报机关)滥用“特权”的新闻。
据《每日邮报》报道,近30年来,MI5一直给予线人和特工犯下“严重罪行”的自由。
这份惊人的秘密文件是在隐私维权活动家发起的一场法律挑战中被公布的。这些活动家原本只是想要了解自1990年以来,特工们以MI5的名义犯下了哪些罪行、这些罪行是否合法,却没料到发现了这个惊人秘密。

上面这幅图里的内容,机翻结果如下:
“在履行其保护国家安全的职能时,安全部门有一个长期的政策,即他们的特工处理人同意特工参与犯罪。在认为有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提供或保持对情报的接触,从而可以阻止更严重的犯罪或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在我国,网络上频繁出现的个人信息的泄漏,也与监管机构对政法部门缺乏合理有效监督,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但不论如何,像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务机关那样的部门,在迈入现代文明阶段以后,已经不具备生存的土壤(皇权出于保护自己,对特务机关赋予“特权”),因此也自然而然不会再次出现。
在文章结尾,笔者作为一个不玩《剑网三》的玩家,基于这位读者所写原博的介绍,还想在此大胆问各位玩《剑网三》的读者,一个简单直白的问题:
即使是现代国家中正常存在的特务与情报机关,都依旧存在着“滥用特权”的严重问题。
那么,由统治者个人来掌管,甚至还不是国家正式机构的“凌雪阁”,难道就能完全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吗?
明朝的锦衣卫、东厂等特务机关,最终沦为明代国家政治中最黑暗腐朽的一面,可谓是前车之鉴啊。
正所谓,“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夏朝的灭亡,就是对商朝最好的经验教训。
更何况,唐代还在明代的前面呢?
【全文完】
哦对了,《业火苍云歌》很好听,算是我这个中老年人对《剑网三》唯一的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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