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1.1 政府采购当事人
纳入集中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
1.2 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 采用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询价: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1.3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合同
2.1 政府采购当事人
属于以下条件属于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同招投标实施条例中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加一条需采购技术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
2.2 政府采购方式
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2.3 政府采购程序
招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要求同招投标
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4 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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