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甲公司为母公司,乙公司为子公司,相关交易如下
2007.1.1到2008.12.31,乙公司净资产增加75万元,其中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计算实现的净利润50万元,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性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25万元。
2019.1.8,子公司剩余90%股权公允价值为720万元。
个别报表上仅一笔分录
借:银行存款80
贷:长期股权投资60
投资收益20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600-60 = 540
接着都是合并报告分录。我们注意到在个别报表上确认了投资收益20万元,但在合并角度,不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因为没有丧失控制,子公司还是那个子公司)。在对合并报表进行调整后,投资收益应当为0,并且商誉依然为100万元。
对出售的10%的股权这部分,有两笔调整:
调整1.出售部分的盈亏调整资本公积
调整2.出售部分对应的商誉要恢复回来
调整1:将售价(80)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7.5)比较,卖赚了,增加资本公积
借:投资收益22.5
贷:资本公积22.5
调整2:出售部分的商誉 = 100 * 10% = 10,这部分商誉要加回到长投里
借:长期股权投资10
贷:投资收益10
借下来就是“抵权益”。但在“抵权益”前,要先“成本法转权益法”。
成本法转权益法,需要分两部分进行:剩余部分和已出售部分。已出售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投资收益代替。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540 + 10 + 45 + 22.5 = 617.5
抵权益
借:商誉100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575
贷:长期股权投资617.5
少数股东权益57.5
可以验证,投资收益= 20(个别报表) - 22.5 + 10 -5- 2.5 = 0
总结: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情况下处置子公司投资,在合并报表上,不应当产生投资收益,也不改变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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