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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4起事故,19名安全人被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2020-07-274起事故,19名安全人被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作者: 安环家 | 来源:发表于2020-07-27 16:20 被阅读0次

    4起事故,19名安全人被处罚

    01

    2019年3月21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安环部长、安全助理、安全科长、4名安全员等7名安全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2

    2019年3月31日,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安环处经理、安环处专员、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

    03

    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在建住宅项目"4.25"施工升降机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重伤,安全科长、2名项目安全员、项目监理员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

    04

    2019年6月26日,开封旭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26”较大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质量安全部总监、安全部负责人、安全部助理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人。但是不可否认,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的重要岗位之一,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直接关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刑法》的推动修订,2020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安全管理人员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这一决策的实施或将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地位

    那么问题来了,

    大家最关心的莫不是

    哪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来看看今年的刑法(草案)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这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0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0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2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除此之外,哪些行为还有可能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呢?

    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由于安全生产必须需要合适的资金投入,如果安全生产资金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是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完全可以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涉及面太大,理论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这类行为,实际上,大多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因此,这类行政处罚适用行为,不太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再制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者入刑,正义不算迟到。

    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每一条都非常有可能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做好应急准备,尤其是应急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初期的有效应急处置,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必要和关键措施,强调再多都不过分,因此,我们能预测,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么关闭,如果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生产,随时都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5、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100%属于事故前重大事故违法行为,将入刑。毫无疑义。而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则应该肯定不会属于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

    6、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极大可能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想想后果都可怕,当然极大程度上,可能会或应该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而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事故隐患,我们认为,立即视为重大违法行为,是不妥和不可能的,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拥有最好、最先进设备设施和工艺以及优秀的员工,谁也不能保证由每月隐患发展为有隐患,或者出来一个或几个重大事故隐患。只法行为,将入刑。

    7、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但做出虚假安全评价的,一定是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导向

    说白了就是秋后算账,

    说好听就是事后问责

    如今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

    重典治乱,未雨绸缪

    把“功课”做在了前面,

    就更有可能倒逼安全生产各方明白

    “即使不出事,也会被追责”

    “应事前负责,以免事后追责”,

    倒逼企业落实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

    “责无旁贷”

     可能会有很多从事安全管理的朋友

    担心自己被追责

    小编提醒

    一味的想方设法规避责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只有直面压力,履职尽责,

    才能化“危”为安。

    4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

    根据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大家工作时注意以下方面:

    1、做好人员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2、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3、每日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必不可少

    4、对现场的人员违章管理要留有记录

    5、注重安全日志的规范填写,做好痕迹管理

    6、应急预案必须有,做好定期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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